您的位置: 公文易 >> 地方法规 >> 河南省法规 >> 郑州市法规 >> 郑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郑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郑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
郑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郑政办〔2005〕23号,河南省郑州市,郑州市,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
[发布文号]:郑政办〔2005〕23号
[发布日期]:2005-07-07
[生效日期]:2005-07-07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


郑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郑政办〔2005〕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七日


郑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郑发〔2005〕2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对象

  (一)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为:各区和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所辖农村家庭月人均100元(即每人每年1200元);县(市)家庭月人均70元(即每人每年840元)。凡达不到农村低保标准的家庭实行差额补助。农村低保标准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指数的变动,适时进行调整。

  (二)凡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具有我市居民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或取消低保待遇:

  1.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不配合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家庭收入状况明显好转而不主动向村民委员会或管理机关报告的;

  2.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

  3.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4.3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新建住房的(因拆迁安置除外);家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具体价值限额由县(市)、区确定);家中有机动车辆的;家庭成员持有手机的;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有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月平均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到高价收费学校就读的;

  5.有

[1] [2] [3] [4] 下一页

郑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版权申明 | 投放广告 | 会员注册 | 网站投稿 | 使用帮助 | | 返回顶部▲
Copyright © 2003-2007 www.govyi.com 公文易文秘资源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冀ICP备05023659号 E-mail:govyi@126.com 网站QQ群:43777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