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公文易 >> 地方法规 >> 黑龙江法规 >> 齐齐哈尔法规 >>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办法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办法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办法

————————————————————————————————————————————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办法,齐齐哈尔市政府令2005年第1号,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发布文号]:齐齐哈尔市政府令2005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05-03-06
[生效日期]:2005-03-06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办法

(齐齐哈尔市政府令2005年第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入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拆迁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中心城区(龙沙、铁锋、建华三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涉及房屋估价、补偿、安置、裁决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委托承办的房屋拆迁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抽签方式确定拆迁承办人。拆迁人与拆迁承办人应当就拆迁时限、完成质量、上访量、申请裁决量等内容签订拆迁委托承办合同。委托承办费提交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专户储存。

  公开招标或抽签方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拆迁人、拆迁承办人、估价机构应当在拆迁现场设立办公室,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政策、拆迁补偿标准、拆迁安置房源、拆迁工作程序、拆迁工作人员名单、咨询服务事项以及举报电话等予以公示,同时做好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拆迁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第六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拆迁法规和规章实施房屋拆迁,并保证拆迁现场的秩序和安全。在约定或裁决的搬迁期限内,拆迁现场不得断水、断电、断热、断燃气。发生断水、断电、断热、断燃气的,在查清责任人前,均由拆迁人负责在2日内先予恢复。

  第七条 市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接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取档案材料函后,应当提供被拆迁房屋权属档案、相关房产交易信息、书面材料和影印资料等。

  第八条 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含性质)有异议的,应当在房屋估价结果公示之

[1] [2] [3] [4] [5] 下一页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办法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版权申明 | 投放广告 | 会员注册 | 网站投稿 | 使用帮助 | | 返回顶部▲
Copyright © 2003-2007 www.govyi.com 公文易文秘资源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冀ICP备05023659号 E-mail:govyi@126.com 网站QQ群:43777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