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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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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发布日期]:2005-09-30
[生效日期]:2005-11-01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石忠信
                         2005年9月30日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发挥信息化建设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和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讯技术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的项目。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管理。

  区、县(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保密、公安、安全等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应当列入部门预算。

  第七条 建设信息化项目,应当经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的规划布局、安全保障体系、技术标准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论证合格后,向发展和改革部门申报立项。

  第八条 建设信息化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政府采购或者公开招标。

  第九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施工前10个工作日内,将设计方案报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从事信息化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项目的设计、施工或者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 从事信息化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系统安全技术应用的设计,并能够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需要。

  第十三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信息化项目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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