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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财政专项资金效益审计监督暂行规定

大庆市财政专项资金效益审计监督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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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财政专项资金效益审计监督暂行规定,庆政发〔2005〕6号,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庆市,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
[发布文号]:庆政发〔2005〕6号
[发布日期]:2005-09-13
[生效日期]:2005-09-13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


大庆市财政专项资金效益审计监督暂行规定

(庆政发〔2005〕6号 2005年9月13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效益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除列入经费预算以外的、类别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入或拨出的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收益、以政府名义通过银行贷款或融资等渠道筹集资金所实施的项目、各种政府基金。

  第四条 审计范围所涉及的各级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相关的主管部门、用款单位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并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真实、完整资料。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重点财政资金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审计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第二阶段为:次年的2月1日至5月31日。

  第七条 财政部门要及时提供项目和相应的文件、资料。审计机关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管理。

  第八条 审计监督内容:

  (一)  真实性、合规性。重点审计监督:

  1.资金拨付情况。资金是否逐级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有无截留、挤占、挪用、滞拨问题;

  2.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计划实施,有无擅自改变项目计划或不按上级批准的要求执行的问题;

  3.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各项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有无挤占、挪用、虚列支出、虚报冒领、损失浪费等问题;

  4.工程预决算情况。工程预决算是否真实、准确、合规,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项目建设单位故意多付工程款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问题;

  5.项目完工情况。有无“半截子”工程和故意扩大建设规模、超计划问题;

  6.质量情况。购建的工程、设备、物资是否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7.结余款项解缴。结余款项是否及时足额解缴,有无随意动用的问题;

  8.管理情况。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规定;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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