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09-23
[生效日期]:2005-12-01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09-23
[生效日期]:2005-12-01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
石家庄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
(2005年9月23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石家庄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石家庄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发挥工会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作用,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会员和全体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工会、联合工会和工会联合会是工会的基层组织,接受上级工会的领导。
第四条 企业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组建和参加工会,开展工会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组建和参加工会。企业及职工组建的其它任何团体,不得以工会的名义行使职权、开展活动。
第五条 企业应当支持和帮助职工组建工会,支持工会依法履行职责,开展活动。企业工会应当支持和协助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协调劳动关系,共谋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政府有关部门,与同级地方总工会,就实施本条例建立联席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