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
[发布文号]:石政发〔2005〕28号
[发布日期]:2005-07-28
[生效日期]:2005-07-28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
[发布文号]:石政发〔2005〕28号
[发布日期]:2005-07-28
[生效日期]:2005-07-28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
石家庄市城区早夜市设置管理规定
(石政发〔2005〕28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石家庄市城区户外宣传活动管理规定》、《石家庄市城区早夜市设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石家庄市城区早夜市设置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早夜市设置,方便群众生活,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市内五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本规定所称早夜市是指在指定地点开办、每天早晚按规定时间开市、收市,以经营农副产品、生活必需品为主的临时市场。
三、市城管局是早、夜市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消防、卫生防疫、工商、环保、新闻出版、商务、物价、质量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早夜市的管理工作。辖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做好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