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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2005修订)

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2005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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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9号
[发布日期]:2005-09-30
[生效日期]:2005-11-01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河北省


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2005修订)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05年9月23日省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季允石
              二OO五年九月三十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但是,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税率为百分之三。”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土地、房屋权属承受者所承受的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

  三、将第八条中的“契税应纳税额,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算征收。”修改为:“契税应纳税额,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算征收。”

  四、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及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公用仓库、车库、职工食堂等直接用于办公或者直接为办公服务的土地、房屋。

  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图书馆、操场、食堂、学生宿舍、办公室、校内实习场地等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

  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病房等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场所、库房等直接为科研服务的土地、房屋。

  用于军事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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