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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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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贵州省
[发布文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发布日期]:2005-11-27
[生效日期]:2006-02-01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已经2005年10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 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现就本省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 标准数额规定如下: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没有最高限额规定的,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5000元(含5000元)以上罚款为“较大 数额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3000元(含3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含1万元)以上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

  二、法律、法规、规章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有最高限额规定(含具体罚款金额和违法所得百分比、倍数规定)的, 罚款数额超过最高限额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的为“较大数额罚款”。但,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1000元(不含1000元)、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3000元(不含3000元)的,不视为“较大数额罚款”。

  三、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行政机关确需拟定高于或者低于上述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应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30日后方可实施。

  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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