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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05修订)

南宁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05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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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05-23
[生效日期]:2005-05-23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南宁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9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05年5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消除医疗废弃物的污染,预防、控制病菌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扩散和流行,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废弃物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01医院临床废物、HW02医药废物、HW03废药物、药品中的各项医疗废弃物。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把防治医疗废弃物污染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有利于减少医疗废弃物污染的城市发展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对产生的医疗废弃物采取防治措施,实现医疗废弃物的减量化和无害化。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辖区范围内医疗废弃物的产生、贮存、收运、处置等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医疗废弃物污染治理情况及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

  (二)负责医疗废弃物处置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监督管理;

  (三)实施医疗废弃物申报登记制度

  (四)组织调查和处理医疗废弃物污染事故,查处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院废弃物的产生、贮存、处置等工作。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处理。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废弃物的集中运输,杜绝泄漏、洒泼、掉失等事故。           

  第五条 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由市环保、卫生等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或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医疗废弃物必须统一由确定的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收运和集中处置。         

  第六条 凡产生医疗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产生医疗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和去向。医疗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变更事项。

  第七条 严禁在市建成区内焚化医疗废弃物,原有的焚化点应限期拆除。            

  第八条 禁止将医疗废弃物与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混合排放。

  禁止随意将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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