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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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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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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
政府
关于修改《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
管理
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广东省珠海市,
国务院
法制
办公室
,
法律
法规
[发布单位]:广东省珠海市
[发布文号]:珠海市人民
政府
令第45号
[发布日期]:2004-07-08
[生效日期]:2004-07-08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广东省珠海市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
管理
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
(2004年7月2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7月8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七条第二款内容予以删除,修改后的第七条为: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依法实行许可证
制度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出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
上一条法规: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决定
下一条法规:
珠海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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