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珠海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7-07
[生效日期]:2003-07-07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珠海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7-07
[生效日期]:2003-07-07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珠海市
珠海市关于做好2003年度市属单位按
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2003年7月7日
驻珠中央、省、市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大颁布实施的《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珠海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行规定》(珠府[1995]61号)(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2003年度驻珠中央、省、市属各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根据《办法》和《规定》,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从即日起,将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以及驻珠中央、省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进行2003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年审工作。
前款所称的企业是指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
香洲区区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年审工作由香洲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二、执行标准
(一)、2003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按《办法》结合《规定》办理。各单位必须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其中,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不足比例部分需按实际比例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各用人单位收到通知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残疾职工登记表”,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如实填报,并负责落实所属单位的年审工作。
(三)、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
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1.5%。
单位应缴保障金=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残疾职工人数×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
(注:①最低工资标准按珠府函[2003]1号文公布的510元/月执行。②离、退休人员除外)。
(四)、根据粤残联[2003]48号文件精神,对今年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八大行业的单位实行减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