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公文易 >> 地方法规 >> 广东省法规 >> 广州市法规 >> 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
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5年第4号,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市,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文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5年第4号
[发布日期]:2005-08-25
[生效日期]:2005-10-01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


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5年第4号)




  《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7月4日市政府第12届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5年8月25日


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建筑业和建材业的技术进步,推广和规范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州市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以非粘土材料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具有节能、利废、节土、轻质、高强等性能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节能办)具体负责本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从化市、增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工商财政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粘土类烧结实心砖、粘土类烧结空心砖、粘土类烧结多孔砖(以下统称粘土砖)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墙体材料。观有的粘土砖厂和粘土砖生产线,应当停止生产粘土砖。其中,在从化市、增城市辖区内生产、经营和使用烧结空心砖、烧结多孔砖的,可延迟至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十八个月后停止相关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

  第六条 生产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坚持节约土地资源、节约能源、合理利用废渣的原则,满足建筑结构、使用功能和建筑节能的要求,积

[1] [2] [3] 下一页

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版权申明 | 投放广告 | 会员注册 | 网站投稿 | 使用帮助 | | 返回顶部▲
Copyright © 2003-2007 www.govyi.com 公文易文秘资源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冀ICP备05023659号 E-mail:govyi@126.com 网站QQ群:43777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