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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暂行办法

广州市政府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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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暂行办法,穗府办[2005]15号,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市,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5]15号
[发布日期]:2005-03-29
[生效日期]:2005-04-22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


广州市政府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暂行办法

(穗府办[2005]1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政府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政府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州市政府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系统(以下简称交换系统),是运行在广州市电子政务内网上,供广州市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及其他经批准参加交换的单位进行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的计算机应用平台。为使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做到安全、保密、准确、及时,根据《印发广州市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4]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区和县级市政府及其他经批准参加交换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和各使用单位的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系统使用人员(以下简称使用人员)。

第二章 交换内容

  第三条 在交换系统中交换的内容为使用单位的电子公文与信息等。

  第四条 下列文件、信息暂不在交换系统中进行交换:

  (一)密级(秘密以上)文件;

  (二)急件,特急件;

  (三)私人信件等与工作无关的电子文件和信息。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府办公厅负责指导、检查和督促各使用单位的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工作。

  第六条 市府办公厅政务信息中心负责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管理和维护的具体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受理交换系统中单位注册、名称变更、撤销等相关申请,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二)制定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的具体工作规范及制度

  (三)征询各使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协调解决各使用单位在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组织各使用单位系统管理员和用户进行系统使用知识的培训等工作;

  (五)组织和提供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的软件和必要的技术支持;

  (六)负责交换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相互之间在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相关单位自行协商解决,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可转交市府办公厅协调解决。

第四章 使用单位

  第八条 凡需要使用交换系统的单位,应向市府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政务信息中心承办)。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交单位成立的编办批文;企业及其他单位需经上级土管单位签署意见。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并取得其系统管理员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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