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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工作办法(试行)

兰州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工作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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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05-17
[生效日期]:2005-05-17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


兰州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工作办法(试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监察局关于《兰州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兰州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工作办法(试行)

  为切实履行兰州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职能,保证投诉工作的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细则》、《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对投诉工作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设置

  兰州市行政服务投诉中心隶属市监察局,与市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是市政府常设的负责受理行政投诉的专门工作机构,县级建制,事业编制,下设投诉处、督查处。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效能等方面的投诉,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负责办理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方面的有关投诉事项。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工作效率等方面存在的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视情况向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三)负责对市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效能等方面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做出相应处理。

  (四)负责检查、督导市级各行政部门和各县区行政服务投诉机构的工作;对市辖范围内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投诉事项进行协调。

  (五)组织开展监督监察,督促各级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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