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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弃儿救护管理暂行规定

兰州市弃儿救护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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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弃儿救护管理暂行规定,,甘肃省兰州市,兰州市,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04-22
[生效日期]:2005-06-01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


兰州市弃儿救护管理暂行规定




  《兰州市弃儿救护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4月21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津梁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兰州市弃儿救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婴幼儿童和孤残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基本权益,推进全市儿童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被遗弃的未成年婴幼儿童和孤残儿童(以下简称弃儿)的捡拾、救治、养护及对遗弃人的查找等工作,以及对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弃儿救护实行属地管辖、迅速捡拾、及时救护和查找遗弃人与送养救护相结合、专门救护与社会救护相结合的原则。

  弃儿救护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责任落实到人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将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和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水平与当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形势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弃儿的治疗费、残疾矫治费、养育费、教育费、遗弃人查找费、申诉费及管理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供给。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主管本市弃儿救护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弃儿救护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民政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弃儿救护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县、区民政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

  市、县、区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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