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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

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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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甘政办发〔2005〕105号,甘肃省,甘肃省,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甘肃省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5〕105号
[发布日期]:2005-08-23
[生效日期]:2005-08-23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甘肃省


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

(甘政办发〔2005〕10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易地搬迁扶贫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实施意见》(计投资〔2001〕183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112号)和《甘肃省易地搬迁扶贫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相关要求,参照《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省政府2002年第27号令)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是对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工程完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 省、市州、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四条 竣工验收依据 

  1、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工程实施方案

  2、市州批复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3、相关行业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五条 竣工验收条件

  1、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了工程建设和搬迁安置任务。

  2、安置区农田水利、人畜饮水、交通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交付使用。

  3、编制了竣工决算,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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