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甘肃省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5〕89号
[发布日期]:2005-07-27
[生效日期]:2005-07-27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甘肃省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5〕89号
[发布日期]:2005-07-27
[生效日期]:2005-07-27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甘肃省
甘肃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
(甘政办发〔2005〕8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甘肃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5月13日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购并省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再投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三条 按照国务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等国家有关规定的分类,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甘肃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初步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总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以及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并按要求抄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
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第四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淡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清单及金额;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附送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副本、商务登记证副本、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和投资各方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再投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股东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按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五)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