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常[2005]24号
[发布日期]:2005-11-21
[生效日期]:2005-11-21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常[2005]24号
[发布日期]:2005-11-21
[生效日期]:2005-11-21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闽常[2005]24号)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1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21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议事,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贯彻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体现全省人民的意志,并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省人民的监督。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议事。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下列事项应当依法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废止,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批准;
(三)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
(四)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建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五)省本级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六)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重大工作情况;
(七)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情况;
(八)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