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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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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5]第31号,重庆市,重庆市劳动社会保障局,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重庆市
[发布文号]: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5]第31号
[发布日期]:2005-09-29
[生效日期]:2006-03-01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重庆市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31号)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已于2005年9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29日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规范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职工方可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该单位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对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进行指导、帮助,依法实施监督。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教育和组织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会议制度。三方会议对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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