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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和服务管理办法

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和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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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重庆市
[发布文号]:渝府令第186号
[发布日期]:2005-09-13
[生效日期]:2005-09-13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重庆市


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和服务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186号)




  《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和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和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进城务工农民的服务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城务工农民(以下简称农民工),是指离开农村居住地到城市务工的具有农村居民户籍的人员。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民工权益保护、服务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坚持政府、用人单位和社区组织共同管理、综合服务。

  第五条 农民工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人格尊严受社会尊重。农民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社会规范和城市公共管理秩序。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权益保护、服务和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农村劳务开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权益保护、服务和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农民工权益保护、服务和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承办农民工权益保护、服务和管理工作。

  社区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农民工权益保护、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人口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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