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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2005)

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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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2005),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重庆市,重庆市,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重庆市
[发布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发布日期]:2005-08-09
[生效日期]:2005-09-01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重庆市


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八月九日


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具有无线电波辐射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办法。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线电台(站)是指发射无线电波的无线电设备,包括各波段的无线电通信电台(站)、卫星地球站、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差转台)、雷达和导航、遥测、遥控设备等。

  本办法所称具有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是指用于工业、交通、科学、医疗等方面能够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

  第四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

  无线电管理贯彻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集中管理、分级负责、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利用率。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

  (二)制定全市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规划全市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频率的使用;

  (四)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无线电台(站)的地址、设置和使用,指配频率和呼号,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以下简称电台执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无线电台(站)和生产、研制、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六)无线电监测;

  (七)协调处理电磁干扰等无线电管理事宜;

  (八)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九)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在特定地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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