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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举报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重庆市举报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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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举报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渝办发〔2005〕171号,重庆市,重庆市,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重庆市
[发布文号]:渝办发〔2005〕171号
[发布日期]:2005-07-26
[生效日期]:2005-08-01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重庆市


重庆市举报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渝办发〔2005〕17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举报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举报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为鼓励人民群众参与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积极举报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村道路是指除国、省、县道以外,经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及场镇道路。

  第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群众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地点、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群众举报应当作好登记,出据受理回执,并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非现场处理程序要求进行调查,查证属实的,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三条 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总额确定一定比例安排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列入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预算。

  第四条 举报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照片、影像资料等证据,并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络方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条 举报下列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举报人30元的奖励:

  (一)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货运机动车违法载人的;

  (三)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

  (四)违反交通标志在四级以下(不含四级)乡村道路通行9座以上客运车辆的;

  (五)未停车查明水情、确认安全、低速通过漫水路、桥的;

  (六)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应当予以奖励的举报行为。

  第六条 举报下列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举报人50元的奖励:

  (一)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无牌证机动车的;

  (三)未按期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载客汽车超载20%以上的。

  第七条 举报乡村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的,根据其提供的线索价值,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八条 口头或电话举报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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