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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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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重庆市,重庆市,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重庆市
[发布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发布日期]:2005-07-19
[生效日期]:2005-09-01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重庆市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需求,合理调剂用人单位之间生育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的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自求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各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办法。各级工会、妇联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 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市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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