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发布日期]:2005-09-09
[生效日期]:2005-09-09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发布日期]:2005-09-09
[生效日期]:2005-09-09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北京市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5年9月9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规定格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的对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
第四条 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本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尊重代表的民主权利,重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认真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五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通过调查研究,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实事求是地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六条 代表对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工作,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
第七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事由清楚,意见具体。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提出的,必须准确填写代表证号码并亲笔签名,字迹应当清晰可认。
第八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一人提出或者联名提出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的代表介绍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十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涉及检举、控告或者申诉的;
(三)案件正在审理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
(四)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五)属于法律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