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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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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安徽省合肥市,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文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发布日期]:2005-04-04
[生效日期]:2005-05-01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安徽省合肥市


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万清
二○○五年四月四日


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明确供应对象、核定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经济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发展计划、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价格、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等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方式供应;

  (二)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征收(优惠征收的费用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三)建设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工程向商业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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