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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办法

安徽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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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安徽省
[发布文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发布日期]:2005-11-22
[生效日期]:2006-01-01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安徽省


安徽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安徽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办法》已经2005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王金山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依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行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机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考核,将重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单位领导任期责任制考核,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负责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由单位依法组织开展,并纳入管理目标,与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等任务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第七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建立健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治安保卫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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