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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5-30 12:45:08

论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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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实
合同法也认同在暴力威胁下签定的合同是无效的。 
2.为了指向对象利益的“谎言”:这类谎言是为“说谎”活动指向对象的利益而说的“谎言”,如医生的不告诉重症患者真实病情。医生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患者知道他的真实病情,这会加重患者的病情。在这种情况下,医生选择对患者“说谎”,应该认为是正当的。 
3.为了“第三方”的利益而“说谎”:这类谎言是为“说谎”双方以外的其他主体的利益而说的“谎言”,如不告诉歹徒他的敌人所藏位置。还可以再举一个有点极端的例子,如果一个歹徒要杀害一百个人(甚至更多),这时如果你对歹徒“说谎”就可以挽救这一百人,这时你是选择“说谎”还是“诚实”?我想答案显然是“说谎”。 
何怀宏先生在《良心论》[2]里否定了康德的“拒绝一切谎言”说,但他认为“我们并不是主张有些谎言是可以提倡的,而是主张有些谎言是可以原谅的。”这个观点我是不同意的,我们必须注意到这里的“诚实”只是在前两个层次的“诚实”,它本身并不能说是“善”的,或是“恶”的。考虑到“必要的谎言”维护了“善”,我认为“必要的谎言”是“善”的。 
但值得十分注意的是,我们要当心“谎言”被必要化,即“非必要的谎言”被当作“必要的谎言”。这种“谎言的必要化”危害很大,在这点意义上,“必要的谎言”应该被严格限制并且严格监控,或者人类是否可以造出一个“必要的谎言”列表,把所有可能的“必要的谎言”都加到列表中,如果不在列表中的“谎言”就缺省认为不是“必要的谎言”(即“不被允许的就被禁止”的缺省规则),这还有待进一步地讨论。 
最后还要再强调的是,“诚实”是常态、是缺省值,“必要的谎言”是异态,是特殊情况,“必要的谎言”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 
八.“诚实”与其它 
8.1“诚实”与“隐私” 
“隐私”是主体(人或团体)不想让其它主体知道的某些言语、思想或行为,另外“隐私”必须是对社会没有实质危害的。“诚实”并不追求主体把什么都给SHOW出来,“诚实者”并没有义务把自己的“隐私”展示出来。比如有一个人在某段时间,心里非常地想得到很多钱(甚至想通过作恶),这是这个人的真实想法,但这属于他的个人隐私,他没义务为了“诚实”而说出来。另外,人类是有局限性,这点我们要时刻注意,正因为认识到这一点,我们才可以包容人类的某些弱点,只要没有实质危害了他人或者社会,他人没有权利干涉主体的“隐私”。陕西“看黄碟”夫妇最后的胜利,也告诉我们“隐私”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8.2“诚实”与“伪诚实” 
“伪诚实”是不顾自己“诚实”可能带来的后果,一味显示自己的“诚实”,并借此嘲笑他人的“不诚实”或称“虚伪”。如某些人说:“我承认我很贪财”,并借此嘲笑某些人“不贪财”的“虚伪”。这确实是他的心里话,但这种心里话对别人造成了不良影响,特别是对思想未成熟的孩子。这种“诚实”我们称为“伪诚实”,“伪诚实”以“诚实”为第一追求,却不知道前两个层次的“诚实”并不就是“善”。“伪诚实”的危害很大,首先,他以一种“诚实”的方式表示出来,使受众把他理解为“诚实”的代言人,误读了“诚实”,从而跟随“伪诚实”者走向“伪诚实”。其次,“伪诚实”者自以为自己很“诚实”,在这种“诚实”的掩护下,就可以肆无忌惮地说出自己的欲望,甚至是一些不良思想,一步步走向“诚实”(第三层次的意义上)的对立面。 
8.3“诚实”与小孩 
小孩从小就从书上,从周围大人的期望上,学会了要“诚实”。自己“诚实”时,就会得到赞扬,“不诚实”时要受到批评。由此,小孩心中形成了一种“诚实期望”,希望自己能够一直“诚实”,一直受到赞扬。 
如果有一天他“不诚实”了,这时为了怕家长发现他的“不诚实”而受到批评,他们往往不敢把自己的“不诚实”说出来,而是选择了进一步掩盖,导致了“不诚实着自己的不诚实”。 
针对小孩的这种心理,我认为大人应该告诉小孩,“不诚实着自己的不诚实”比一次性的“不诚实”更糟糕。 
8.4当“诚实”被作为一种手段――以《法官――忏悔者》为例 
在某些情况下,“诚实”有可能被作为一种手段,主体借显示自身的“诚实”(这里的“诚实”是真正的“诚实”)来获得公众的尊重,并借此达成自己最终的目的,实现个人的某些利益(如名声、财富等)。 
加缪以深刻的洞察力在《法官――忏悔者》里塑造了一个借“忏悔”之名以期最后成为“法官”的假忏悔者形象。 
这个忏悔者进行忏悔的深层原因是:“尽可能经常地进行公开忏悔”,以便诱使别人与他“竞相忏悔”,“当忏悔者,以便能够最后成为法官”,“我越是认罪,我越是有权审判你们”。(见郭宏安《谈谈加缪的“堕落”》)这时的“忏悔”已经堕落为一种手段,一种最后成为“法官”的手段。它不是向“善”的行进,而是在“善”上的堕落。 
对于这种为了某种最终利益的“诚实”,我认为,即使这里的“诚实”被作为一种手段,我们也应该肯定这个“诚实者”的“诚实”,应该否定的应该是“诚实”后面的不良动机。 

九.走向“诚实” 
9.1 提倡“诚实节” 
5月2日是美国威斯康星州的“诚实节”,它又称“不说谎纪念日”,是为了纪念一个年仅8岁的男孩而设立的,这个男孩因为坚持不说谎而献出了生命。(阿京《诚实节》) 
如果不是最近查资料,我并不知道世界上还有个“诚实节”。在中国当代“诚实”普遍稀缺的语境下,我认为设立中国的“诚实节”是十分有意义的一件事。 
在“诚实节”里,每个人有必要比平时更“诚实”一点,“诚实”地说话,“诚实”地说出自己的观点,“诚实”地行动,“诚实”地认识自己,“诚实”地认识自己的不完全“诚实”,“诚实”地向“诚实”行进。 
9.2 诚实地认识自己的不诚实 
  要“诚实地说出自己的不诚实”,首先要认识自己的“不诚实”。 尽量反省自己的行为,当看到自己的“不诚实”之后,不要试图掩盖自己的“不诚实”,不要试图美化自己,就让那“不诚实”出来见见阳光吧。在阳光下,一切潮湿的东西将变得干燥。 
其次,认识到自己的“不诚实”,是为了最终走向“诚实”。所以,主体要“诚实”地对待自己对“不诚实”的认识。对待自己“不诚实”的“诚实”态度是更高一层的“诚实”自我调节机制。在这种机制下,每一次的“不诚实”才可以走向“诚实”。由这每一次的“诚实化”,主体才可以一步步走向“诚实”,而不是走向“诚实”的对立面。 
  “诚实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诚实”之后,可以到教堂说出自己的“不诚实”,可以对着树洞说出自己的“不诚实”,甚至只是在自己的心里记住自己的“不诚实”。即使相同的“不诚实”事件以后还会重犯,但至少在心里,我们要知道:“我们是不诚实的。” 
开始追求诚实以后,慢慢地发现自己的诸多不完善,甚至罪恶的地方。在道德意义上,正如古贤所说的:“知耻近乎勇”。而在更高层的宗教意义上,一个人会选择“忏悔”(如佛教与基督教的“忏悔”),如《普贤行愿品》里的“我昔所造诸恶业,皆由无始贪嗔痴,从身语意之所生,一切我今皆忏悔。”由此“忏悔”,既“忏”且“悔”,忏其前愆,悔其后罪。(宣化上人《六祖法宝坛经浅释》)由此“忏悔”,主体走向道德的净化,走向“诚实”。 
9.3 普遍化与代入方法 
  由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第三层次的“诚实”,自身已经可以是“善”了。但一个主体如何突破自身的主观,而达到客观性呢?这是一个很复杂却又很重要的问题,我们这里想给出的是一些具体的方法。 
“诚实”的第三层次要求主体超越自身,达到更高的客观性,其中就包含更客观地了解其他主体的主观。那么,一个主体如何理解其他主体的主观呢?我以为,一个方法就是对自身主观的“普遍化”,也就是孔子所说的“已所不欲,勿施于人”或者孟子更明确说出的“以已推人”,即由自己的主观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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