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哲学中, 理论理性的根本问题之一就是运用逻辑阐明人类知识的来源及其性质。关于普遍必然的真理性知识的追求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笛卡尔、康德等哲学家们自觉担当的使命。但是, 休谟的怀疑论迫使哲人们去思考“经验知识是如何构造的”问题, 即关于事物“是什么”的认识何以是可能的问题。康德的先验原理把先验逻辑划定在知性和理性的范围内, 从而把经验直观的内容(质料) 排除在逻辑之外。胡塞尔则认为真正的知识是“述谓化”的知识, 逻辑的东西必须到直观内在体验中寻找其隐秘的起源, 这就把逻辑的东西的范围延伸到了前述谓经验的领域, 并试图通过澄清逻辑的起源方式对述谓判断的本质作出解释, 使逻辑真正成为从经验中自身层层建构起来的真理。
一
西方传统的形式逻辑是关于判断及其诸形式的学说, 即命题逻辑或陈述逻辑, 其核心是述谓判断。在胡塞尔那里, 逻辑学在更加广泛的意义上得到深入研究, 从《逻辑研究》中的“纯粹逻辑学”到《形式的与先验的逻辑学》中的“先验逻辑学”, 再到《经验与判断》中的“逻辑谱系学”, 胡塞尔现象学思想的发展总是与逻辑学联系在一起。先验现象学的基本命题在于, 在每一个对象性中都包含着一个与之关联的主观性构造成就。与此相关, 先验逻辑学要求探讨形式逻辑构成物的主观构造成就以及贯穿在这些构造成就之中的本质规律性。在《经验与判断》中, 胡塞尔主要从逻辑谱系学即逻辑发生的角度探讨逻辑之物的最终奠基问题, 即对作为逻辑学对象的述谓判断的起源进行澄清, 在他看来, 述谓作为一种综合的形式可以回溯到在先的被给予性的前述谓判断的经验之上。
一切哲学和科学的知识都是在语言形式中通过述谓判断来陈述和表达的, 知识的逻辑表达式是“S是P” (S ist P), 即述谓判断。判断是概念自身的特殊性或规定性的表达, 即在概念中暗含的东西, 在判断中得到明白的表达。判断就是通过系词“是”( ist) 把主词和谓词联系起来, 将主词自身的规定加以陈述。“是”并不是把两个外在的东西加以主观的联结, 概念的“本性”在于每个环节都内在地联系在一起, 判断中的“是”正是对这内在联系的说明。胡塞尔指出: “自从亚里士多德以来, 人们就认定, 判断的基础图型是系词判断, 它所获得的基本形式是‘S是P’。” (胡塞尔, 1999 年, 第29 页) 述谓判断的普遍特征是“二项性”: 某个陈述是与之相关的“作为基础的东西”; 关于它所陈述出来的东西。从述谓判断的语言形式来看, 它们是作为“主语”( ?νομα 名词) 和“谓语”(ρημα动词) 而相区别的。每个陈述句都是由主语和谓语两个环节构成, 并且, 系词句判断“S是P”被看作是最基本的原始判断形式, 其他如动词句判断形式都可以在不改变逻辑意义的情况下被转化为系词联结: derMensch geht (人走) →derMensch ist gehend (人是走着的) 。
传统的形式逻辑只对判断的形式构成法则感兴趣。但是, 胡塞尔追问道: 述谓判断在何种程度上是逻辑学的优先和中心主题? 逻辑学的核心部分是否必然就是陈述性判断? 判断中被区分开来的主语和谓语的联系方式是什么? 哪一种判断被假定为最原始、最基本的因而是构成其他一切判断形式基础的判断? 其他权利平等的判断形式以什么方式才能归结到这个原始的判断形式? “每个判断都有一个前提, 即有一个对象摆在那里, 被预先给予了我们, 它就是陈述与之相关的东西。” (胡塞尔, 1999 年, 第28 页) 但这个被预先给予我们的、陈述与之相关的东西, 即“作为判断对象、判断基底被放进这种空洞形式之中的东西的物质内容”(同上, 第31 页) 却被完全忽略了。这些问题都是从传统逻辑中产生出来但却没有得到澄清的问题。
康德在“先天综合判断”中最早考察了判断的构成并形成知识的问题。但他的先验逻辑(知性理论) 只考察了构成知识判断的先天形式法则, 而没有考察构成知识的质料。在康德那里, 质料和形式成了构成“现象”的两个因素。质料是经验的, 形式是先天的。外物作用于感官而产生的感觉经验是杂乱的, 只有经过先天的感性直观形式的整理才能形成感性对象。“我把显现中与感觉相对应的东西称为现象的质料, 但是, 使得显现的、多样的东西能在一定的关系之中被安排的那个东西, 我称之为显现的形式??虽然一切显现的质料只是后天给定的, 可是它的形式却必须为着感觉先天地在意识中一总现成存在着。” ( Kant, A21, B35)人类的一切知识开始于感性直观, 即开始于在时空中把握到的东西, 人类意识运用时空作为先天直观形式作用于感觉材料使之构成为现象, 这个“现象”就是知性概念加以综合统一并形成判断构成知识的对象。
康德的感性理论对于知性形成述谓判断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 康德把感性经验排除在先验逻辑之外, 从而没能对述谓判断形成之前的前述谓经验给予彻底的澄清, 而这恰恰是胡塞尔要给予现象学澄清的, 是真正理解述谓判断和述谓思维的关键。在胡塞尔看来, 一个认识活动要达到获得真理的目的从而成为“明证的判断活动”, 不仅要探讨真理赖以形成的形式条件(形式逻辑), 而且要探讨达到明证性的主观条件(现象学的逻辑学) 。在意识作用的判断活动中, 传统逻辑学包括康德的先验逻辑对作为述谓判断的对象即作为显现和现象的“构成物”之明证性( Evidenz) 没有给予充分的考察。现象学哲学在胡塞尔那里采取了构造分析的形态, 即“存在”获得了在意识中被构造的对象的特征, 现象学的所有分析都是对世界以何种方式方法显现给人们的解释性构造分析; 现象学构造研究的基本课题是作为“显现”( Erscheinung) 、作为“现象”( Ph?nomen) 的世界。
在胡塞尔看来, 传统哲学家或逻辑学家的兴趣只是指向判断的形式构成法则, 即形式逻辑的原则和规则, 知识“纯粹是按照其形式而被看作判断的, 而完全不管那作为判断对象、判断基底被放进这种空洞形式之中的东西的物质内容”。(胡塞尔, 1999 年, 第31 页) 真正说来, 一个认识活动要达到它的目的, 除了可能真理的形式条件外, 还必须涉及到理解和明证的主观条件, 而传统哲学和逻辑学却将这个主观条件的问题领域留给了心理学去处理。在心理学看来, 在探索真理时所涉及到的思维、判断、推理、认识、论证、知识等都是心理行为或心理产物, 对这些心理材料的加工规则的科学研究都要回溯到对材料性质的科学研究(心理学) 上去, 所以, 作为思维科学的逻辑学是由心理学提供其理论基础的。但是,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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