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再次讨论郭店楚简《六德》篇的“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指出这段话的确是在讲丧服之礼,但它所表达的父丧重于君丧,与传世儒家文献强调的君丧重于亲丧,恰恰相反。“古礼最重丧服”,因为丧服之礼详尽地规定了“亲疏贵贱之节”。“服莫重于斩衰,时莫久于三年”,《六德》篇与《礼记·曾子问》恰恰在“斩衰”“三年”这个丧服的最高等级上发生了矛盾。《曾子问》的思想更适合了战国中期以后君权的地位日益提升的趋势,而《六德》篇则与《唐虞之道》等篇一样成为被历史埋没的绝响。
关键词:郭店楚简 为父绝君 丧服之礼
一
郭店楚墓竹简《六德》篇有云:“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为昆弟绝妻,不为妻绝昆弟;为宗族杀朋友,不为朋友杀宗族。”(“杀”,从裘锡圭先生读,意为“省减”,彭林先生解为“杀止”,李零先生将此字读为“疾”。)我在拙文《读楚简<忠信之道>及其他》一文(载《郭店楚简研究》,辽宁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中主要论述《忠信之道》的政治伦理思想,其中也提到:“《六德》篇有云:‘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这是以前未曾发现的先秦儒家文献明确讲父子关系高于君臣关系、反对将君臣关系绝对化(所谓‘君臣之义无所逃于天地之间’)的思想。”这句话后来受到几位学友同仁的批评,特别是彭林先生指出,此处的“绝”当作“绝服”解,“为父绝君”意谓“父丧重于君丧”,“若父丧与君丧同时发生,两者丧服之规格与时间相同,则服父之丧而不服君之丧”,“简文所言,不过为古代丧服之通则”,与“反对将君臣关系绝对化的思想”无涉(《<六德>柬释》和《再论郭店简<六德>“为父绝君”及相关问题》,两文均载《古墓新知》,台湾古籍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亦见“简帛研究”网)。
我对于“古代丧服”完全是外行,向来不措意,但因受到这方面的批评,竟然对此也有了几分兴趣。偶翻《礼记·丧服四制》,见其中有:“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为母齐衰期者,见无二尊也。”这很明显是因为“父在”而减省了对母的服丧期(将三年减省为一年);而且父丧是服“斩衰”,母丧则是服“齐衰”,这体现了父丧重于母丧。陈澔《礼记集说》在注解《丧服四制》的“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时说:“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恩掩义也;有君丧服于身,不敢私服,义断恩也。”前一分句只是说了因“父母之丧”,可以“三年不从政”;而后一分句很明显是说君丧重于父母之丧,当君丧发生时,要为君穿丧服,而“不敢私服”,即不能为父母穿丧服。这与“为父绝君”正相反,是“为君绝父”。
陈澔的“有君丧服于身,不敢私服”之说,是本于《礼记·曾子问》。其中有云:
曾子问曰:“大夫、士有私丧,可以除之矣,而有君服焉,其除之也如之何?”孔子曰:“有君丧服于身,不敢私服,又何除焉!于是乎有过时而弗除也。君之丧服除而后殷祭,礼也。”
这段问答的意思是说,当大夫、士为父母服丧,到了应举行“除服”之礼时,正碰上有君丧,要为君穿丧服,这时候还能为父母之丧举行“除服”之礼吗?孔子的回答是:“有君丧服于身,不敢私服”,既然如此,为父母之丧“除服”就更不行了(孔颖达《礼记正义》:“成丧服为重始,除服为轻末,在亲始重之日,尚不获伸,况轻末之时而可行乎”)。于是,父母之丧的“除服”礼就因“过时”而不能举行(《曾子问》又有云:“曾子问曰:‘父母之丧,弗除可乎?’孔子曰:‘先王制礼,过时弗举,礼也……”)。只有等到君丧“除服”之后,才能为父母之丧举行“殷祭”(小祥和大祥之祭)。孔颖达《正义》云:“此一节论臣有君、亲之丧,当隆于君之事。”陈澔《集说》亦云:“君重亲轻,以义断恩也。”君丧重于父母之丧,亦即应该“为君绝父”,而不能“为父绝君”,《曾子问》对此表达得很明确。
因此之故,我写了《“为父绝君”并非古代丧服之“通则”》一文(载《经学今诠四编》,辽宁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亦见“简帛研究”网)。在此文发表之前,我曾征求过几位学友同仁的意见;在此文发表后,我更期盼着有跟进的讨论和批评。但迄今为止,我还没见到就此作进一步讨论的文章。我曾想,这或是因为此文讲得“完全外行”,故不值得讨论和批评,所谓“竖子不可教也”。但又自忖,我虽然对古代丧服是外行,但多年来学治中国哲学史的训练恐不致对古书有大的误读。也许《礼记》中的丧服之礼确实就是如此,而《六德》篇的思想则异于《礼记》,或者说与《曾子问》、《丧服四制》等篇正相反。
《仪礼》中的“丧服礼”有与《曾子问》、《丧服四制》等篇相符合处,但《仪礼》中没有关于父丧与君丧孰重孰轻的明确表述,这一点我在写那篇文章时也注意到了。也许其他古籍中还有异于《曾子问》、《丧服四制》等篇关于丧服的礼制或通则,而我所接触到的这方面的文献毕竟九牛一毛。但转念一想,古代的儒学家、经学家对“丧服礼”的重视要远远超过现在的研究者,如清代经学家皮锡瑞在《经学通论·三礼》中所说“古礼最重丧服”是也。如果传世文献中有不同于《曾子问》、《丧服四制》等篇的礼制或通则,那么古代的经学家如郑玄、孔颖达、陈澔者,必引而述之,辨其同异,论其是非,而决不会轻易放过。这说明郑玄、孔颖达、陈澔等认为《曾子问》、《丧服四制》等篇所云就是古代丧服的惟一通则。就此而言,我说“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乃是“以前未曾发现的先秦儒家文献明确讲父子关系高于君臣关系、反对将君臣关系绝对化的思想”,姜广辉先生也曾说这句话可谓“前无古人,后无来者”(《郭店楚简与<子思子>》,载《郭店楚简研究》,辽宁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似不为过。
有学者认为,郭店楚简儒家著作十篇“都可以列入曾子、子思一系之学”(叶国良:《郭店儒家著作的学术谱系问题》,载《经学今诠三编》,辽宁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而我认为,《六德》篇的思想既然与《曾子问》等篇的思想不合或正相矛盾,那么说其为属于“曾子、子思一系之学”就是不可信的,除非把《礼记》中的“曾子问”归于“曾子”以外的一系。
二
我对于古代丧服毕竟是外行,在我的那篇文章论述了“为父绝君”并非古代丧服之“通则”后,仍不敢断定“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就是在讲丧服,而认为存在着两种理解的可能:其一是从丧服的礼制上讲,“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并非古代丧服之通则,而是《六德》篇作者对古代丧服之礼所持的一种特殊的立场;其二是“为父绝君”的“绝”不是指“绝服”,而只是一般意义的绝舍或绝离,“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即是为父可以离君,而不可为君而离父,这只是一般性地强调了“亲亲”重于“尊尊”,或者说“父子关系高于君臣关系”。最近,我偶然又接触到一些史料,见其中有“绝期”或“绝期而不服”的表述,这毫无疑问是在讲古代丧服。因此,我终肯定彭林先生所说“为父绝君”的“绝”是讲丧礼的“绝服”,这是正确的,而我所说第二种理解的可能则应该排除。
朱熹在《答万正淳》的书信中说:
吕氏、杨氏引三年之丧,皆有为妻之文。按夫为妻服齐衰、杖期。而《左氏传》昭公十五年,王太子寿卒,王穆后崩。晋叔向曰:“王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焉。”杜氏《注》云:“天子绝期,惟服三年,故后虽期,通谓之三年丧。”审此则是天子之后,母仪天下,后之丧,天子可以绝期而不服,故服其丧而通谓之三年也。据经文,既曰“三年之丧,达乎天子”,又曰“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则是三年之丧,有为长子、为妻,与嫡孙为祖,故别乎父母之丧也。……愚谓三者之丧,为长子,与嫡孙为祖二年者,主当为后者言之;为妻三年者,主天子绝期而言之也。(《朱文公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