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孟子的礼学中,孟子始终强调礼的内容大于形式,他的礼学可以说是一种本质的礼学。他拒绝因为礼的形式,而抛弃礼的实质。所以,万章问:“诗云:‘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舜之不告而娶,何也?”孟子以为“告则不得娶。男女居室,人之大伦也。为告,则废人之大伦,以怼父母,是以不告也”(《万章上》)。为了不废人之大伦,就不必顾及“告”的形式了。孟子反复措意于“舜不告而娶”的行为,认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舜不告而娶,为无后也。君子以为犹告也”(《离娄上》)。从礼的形式来说,娶妻必告,但在某种形式下,告则不可能娶,所以,常情下的必告则成为非常情况下的不必告,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弥补“无后”的缺憾,为了使之有后,这是允许的。但是,若人们都以“无后”为借口,那么“必告”所体现的两种含义,一是敬长,一是防淫,,则会被冲决无阻,导致礼的堤坊被冲垮。不告的“礼之权”,在特定的情况下,体现了生命延续的原则。
高扬生命意识,将人当作人看,这是孟子的本质礼学不可或缺的内容。礼的规定有“男女授受不亲”,但是,如果固守礼的形式,那么,当异性沉溺于水火的时候,我们能忍心于生命的消失吗?孟子认为“嫂溺,援之以手,权也”(《离娄上》)。不援之以手,就是没有人性的豺狼。礼作为一种社会秩序,不失为生民之具,要使它不变为残民之具,就必须在它与生命发生抵牾的时候,承认生命权是人最重要的权力,因为没有人,就没有了传承礼的载体。所以,孟子以为“君子不以其所养者害人”(《梁惠王下》)。
生命固然重要,但在现实中,不乏一些舍生取义的志士仁人,他们不畏权贵,将礼义常存于心,将礼义看作高于生命。所以,孟子认为舍生取义,“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告子上》)。贤者不丧礼义之心,面对着一箪食、一豆羹的时候是这样,面对着万钟之禄也是这样;而一般人,只是在小的物质利益方面,可以斤斤计较于它是否合乎礼义,但面对“万钟则不辨礼义而受之”(《告子上》)。
当然,孟子的本质礼学并不彻底,他提出:“言非礼义,谓之自暴也;吾身不能居仁由义,谓之自弃也。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旷安宅而弗居,舍正路而不由,哀哉!”(《离娄上》)也曾反复强调从礼的大本大节上着手,且将礼划分为合礼与“非礼之礼”两类,但他的本质礼学依然是以成王败寇为前提的,这就使得他在对待两种强盗的馈赠态度上,相互矛盾。万章曾问孟子,一个在国都郊外拦路抢劫的人,他依了规矩同我交往,“其馈也以礼”,那是否可以接受这种赃物呢?孟子斩钉截铁地说不可以。在他看来,“御人于国门之外”(《万章下》),拦路抢劫,这是一个破坏礼制的大是大非的大节,他的行为已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财物是不义之财,因此,“其交也以道,其馈也以礼”(《万章下》),只是徒具仪节的意义,是一种“非礼之礼”。因为他从前提上破坏了礼的原则,他属于那种可以“不待教而诛”的人。但当万章将当今取之于民的诸侯也看作强盗的时候,而这类强盗“苟善其礼际”,则君子受之,孟子则认为不能作如是比附,且赞同接受诸侯合“礼”的赐予,以为从原则性的高度看,不接受诸侯的“礼”是对的,但现实中却难以做到,这就彻底暴露了他的本质礼学的局限性。总之,孟子以“仁义”为核心的礼学思想,强调仁义礼智根于心,其主要倾向是使礼表现为一种心理原则,一种先验的道德本质,,但他对西周井田、赋税、养老等制度的向往,对“法度”的认可,对以后儒家,尤其是荀子将礼法结合在一起,起到了先导作用。
[参考文献]
[1] [元]陈澔.礼记集说[M].北京:中国书店,1994.
[2] [清]焦循.孟子正义[M].上海:上海书店,1986.
[3] 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