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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11-23 6:59:02

中外公务员养廉制度的比较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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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公务员养廉制度的比较与思考
元。①这表明国家机关工资虽略高于国有企业,但明显低于私营、外资、个体等其他企业。由于工资待遇低而导致政府机关人才流失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人事部一份名为《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流失问题不容忽视》的调研报告统计,从1998年到2002年,在人事部抽查的21个中央部委共流失本科学历以上公务员1039人,占同等学历公务员总数的8.8%.②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流失的主要去向是外企、待遇较高的国企或出国,人才流失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是待遇偏低。长期以来,我国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和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基本不相上下,这种比价实际上是不合理的。一般来讲,公务员与企业平均工资之比应维持在1.5~2:1的水平,才算基本合理。我国也在朝这个方向发展,从1989年至2001年,我国公务员虽经历了五次加薪,但与世界其他国家以及国内其他阶层相比,中国公务员的工资收入仍属于中等偏下水平,还达不到基本合理的水平。

  总体来说,我国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仍处在偏低的水平。但是多年来,我国实行的是以“低薪制、高福利、多补助”为特点的公务员工资政策,虽然工资水平比较低,但公务员在职时可以享受的各类福利、和补助相对较多,如过去的福利分房、公费医疗等等,这些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工资的不足。然而,在逐步实行社保改革和取消福利分房等改革以后,一些福利待遇的取消使得公务员工资水平偏低的问题显得愈发突出。目前的改革使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都要由个人来承担,而公务员目前的工资收入水平无法应付这一系列支出。这将产生某些不利的后果:工资过低导致公务员得不到激励,直接影响工作效率;导致部分公职人员滥用公权以权谋私。

  2、在职与退休后的待遇落差过大。根据规定,我国公务员在职时除了获得基本工资以外,还可享受各类奖金和津贴。而退休以后可以享受全额计发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按比例计发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部分津贴和补贴(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照工作年限分别可以获得在职时的40%到88%),不能享受各类奖金和大部分的津贴、补助。而当前我国公务员工资水平较低,奖金和津贴作为工资的补充占了公务员在职总收入的很大比例,尤其是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奖金在公务员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要远远高于国家法定的基本工资,而且在职时还能享受一些其他待遇如公务配车、公务消费等,这些使得公职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准并不太低。而公务员退休以后对于这部分一般都不能享受。两相比较,公务员在职和退休所能享受的待遇落差就很大,往往是奖金比例越高,退休后的落差就越大。这也是社会上“59岁现象”(指一些公职人员在临近退休之前走上贪污受贿违法犯罪道路)产生的一个重要诱因。对于这些人来说,在职时除了获得基本工资以外,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在职消费等待遇的总和使得自己的生活过得相对比较优越。而退休以后占据总收入很大比例的奖金、津贴及一些隐性收入的消失,使过惯了较为安逸生活的公职人员很难接受生活水平下降的现实,往往就产生失衡心里。因为货币工资偏低,仅仅靠基本工资收入,公职人员很难通过储蓄和为数不多的退休金,使自己退休以后的生活水准与在职时相差不大。这可以从一些被查处的腐败贪官的自白中印证这一点。如原江苏省扬州市副市长戎文凤因受贿罪被判刑后忏悔到:“自己长期在政府工作,节奏快,负荷重,很辛苦,而付出的劳动与得到的报酬不成正比,分配不公。随着生活地位的提高需要钱,孩子大了需要钱,将来老了需要钱,而钱从哪里来?于是,不该伸手的伸手了,不该接受的接受了……”①戎文凤的自白道出了其产生犯罪动机的原因之一在于担心老了以后没钱。这从侧面说明了在职收入与退休收入之间的差距过大,会激发公职人员为防止退休以后的生活水准下降而利用手中的权力去谋私利的腐败动机的产生。

  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证明,一支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必须有合理的收入和良好的退休保障制度作支撑。高薪养廉对于吸引优秀人才、促进公职人员勤政廉政有着积极作用,但高薪养廉制度受制于一个国家的财政经济状况和机构的精简程度。就我国而言,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公务员队伍的素质等实际情况,决定了我国还不具备实行向西方发达国家那样的高薪养廉制度的有利条件。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机构改革、人员的精简,提高公务员工薪和退休后的待遇保障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在这个过程中,笔者认为: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通过各种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完善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

  一是要改革现有的公务员待遇结构。应逐步提高公务员货币工资的比例,提高基本工资的数额和比例,降低奖金比例,消减在职消费支出,把各种补贴纳入正式工资,实现实物福利货币化,这样就可以缓解退休前后收入反差太大的矛盾。

  二是完善公务员退休养老和住房、医疗保障制度。应适当提高公务员的退休养老待遇,减少公务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准与在职时的差距。

  三是建立促进公务员勤政廉政的辅助措施。当前正在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实行的廉政保证金制度,广受争议。反对者认为,每年区区数千元的“廉政保证金”难以保证公务员的廉洁;赞同者认为“廉政保证金”客观上增加了一些看得见、摸得着的“腐败成本”,对反腐败确有积极意义和作用。①笔者以为,廉政保证金制度的推行,实际上是公务员激励机制的一个创新,在当前公务员工资水平还偏低,尚不具备实行高薪养廉条件的状况下,根据财政实际状况,通过设立廉政保证金制度,来激励公务员勤政廉政。其作用体现在:一方面是作为公务员工资的补充,弥补公务员工资水平偏低的情况,一定程度上提高公务员退休后的收入,起到激励公务员的作用;另一方面对于大部分公务员而言,这笔额外的廉政保证金虽然不多,但相对工资偏低的状况,几十万元还是一个不小的数目,对公务员是有一定的吸引力的。因此,廉政保证金能增加公务员腐败的即期成本和未来风险,对公务员能够起到一定的约束和警戒作用。类似于廉政保证金的做法,其实在新加坡等一些国家早已实行,前文所列举的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实际上就是发挥着激励、约束和警戒公务员的作用,而且可以说对起到了较好的效果。但任何事物都有局限性,廉政保证制度是一个新生事物,其效用还有待于实践的证明。

  总而言之,优厚的薪酬制度、健全的退休保障制度,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激励公务员奉公守法、廉洁自律的作用。但是,这仅仅是促进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的一个方面,要使一个国家廉政建设取得实质性效果,还需要一整套严密的监督、约束、教育、奖惩等机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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