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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11-23 6:59:01

试论中国行政区划改革的原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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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行政区划改革的原则(下)
区别很大。基于上述原因,笔者建议可以考虑对湖北的行政区划作较大调整:①武汉直辖,同时将武汉周边黄冈、黄石并入武汉;②将宜昌、恩施与重庆的万州、黔江合并组建三峡省;③或者再将襄樊、十堰与河南的南阳、信阳合并组建新省;④剩下荆州、荆门、孝感、咸宁等地组建新的湖北省或叫荆楚省,以荆州为省会。这种调整方案有几个优点:①解决了武汉在湖北首位度过高武汉直辖后湖北无城作省会的矛盾;②将黄冈等经济较落后地区划入武汉使武汉从湖北带走产值的同时也直接带动落后地区发展,而且新武汉直辖市的面积不是太大不会出现重庆直辖市面积过大负担太重反而影响辐射带动能力的问题;③将武汉的辐射能力释放出来从而带动整个中部地区的发展;④可以解决重庆市面积太大包袱过重以及三峡地区经济发展的问题;⑤可以解决河南人口过多而郑州对河南南部地区影响力弱的问题;⑥新的湖北省继续拥有京广、焦柳(焦作—柳州)和洛湛(洛阳—湛江)铁路,还有长江黄金水道和大量的淡水湖,所以资源并不贫乏,而且面积和人口适当也符合缩省的趋势,并且荆州从历史上看是楚国故地及核心地区,从现代元素考量有铁路、长江港口、高速公路和飞机场,所以做新湖北省会既尊重了历史传统又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当然,这个方案可以做具体的调整。

  3、 关于市。

  如前所述,“市” 在中国的历史最短,而且建国以后的调整也最为频繁,市目前在中国的情况也最复杂甚至混乱。

  如现行宪法30条对市的规定有三种,即直辖市、市和较大的市。直辖市为省级,宪法上讲的“较大的市”是指设区管县的市,也就是我们现在理解的地级市(或叫省辖市),宪法上讲的“市”根据30条的内容可以判断主要是指县级市,所以,在我国有宪法地位的市有三级,即省级、地级和县级。而中国目前的市可谓种类繁多,就行政级别而论,有五级,即省级(指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副省级(沈阳、哈尔滨、长春、大连、济南、青岛、南京、杭州、宁波、厦门、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 ,地级,副地级(一些省直管的市)和县级市。很显然,副省级和副地级市是没有宪法依据的,但在中国现实存在着,所以行政区划改革需要对这两种市的宪法地位予以明确。

  另外,“直辖市”在目前的中国也是一个颇受关注的问题,笔者建议对直辖市问题也有必要在行政区划改革中予以解决。由于中国在1997年对1968年以来停滞了几十年的直辖市的区划进行了调整,因此现在有至少10多个市希望成为直辖市。为什么有那么多的市想成为直辖市,在本省做省会不好吗?除了行政地位提高对这些市的诱惑外,笔者认为:其一,直辖市和省虽然都是省级,但直辖市是“城市”,省主要还是农村为主导的地区,而中国正在加快城市化进程,无疑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直辖市会比省受到更大的关注,吸引更多的投资和项目,对一个城市的实力和地位的提高以及城市化进程显然比省会等拥有更多的优势;其二,对于一些在比所在省更大区域范围内有辐射影响的城市,将其从所在的省单列出来,有助于该区域的发展。因此,笔者主张在中国设立更多的直辖市。正如有学者讲的,增设直辖市有利于缩小省区增加一级政区数量,从而使我国行政区划的层次和幅度逐步趋向合理;可以提高部分大城市的行政地位,使之成为跨省区的新的经济增长级;有利于增强中央政权调控的主体地位。 至于设多少个,在那里设?笔者认为应当综合考虑前面提到的行政区划改革的原则,不止是一个,但也不宜太多(多了直辖市的作用反而会降低)。中国目前的四个直辖市,三个在东部,一个在西部而且是西南,所以中部应设一个,而且京、津属于华北经济区,上海属于华东经济区,所以从区位、规模、实力、辐射力以及可操作性等因素考虑,在东北经济大区可设大连直辖市(大连不是省会操作相对简单),在华中经济大区设武汉直辖市(湖北行政区划调整后,武汉直辖的问题迎刃而解),在华南经济大区设广州或深圳直辖市,在西北经济大区设西安直辖市(陕西的区划也可做调整,现在该省的区划也存在问题)。

  4、 关于县。

  如前所述,县是中国最稳定的一级地方建制。笔者主张:其一,应当稳定这

  一区划形式而不是一味的县改市,“县”的辖区基本上是农村地区,中国还是一个农业大国,城市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县改市并不能真正加快城市化进程;其二,逐步取消“市管县”体制,当初在设计这一制度时,一则是与撤地设市的改革相适应,二则是希望城市带动农村。但现在看来,“市管县”体制带来了很多问题。如“小马拉大车” ,很多地级市本身很小,又管几个甚至是十几个县,很难起到带动作用,所以对县域经济的发展不但没起到正面作用,反而会有负面作用。

  注释 :

  1  参见夏书章:《行政区划》,《中国行政管理》2004年第4期,第68页。

  2  依照哲学上的说法,形式由内容决定但反作用于内容,形式并不是无足轻重的,对内容有很强烈的反作用。在宪法学领域内,国家(性质)是内容,国家结构形式等都属于形式,都是为国家性质服务的,形式的好坏对国家性质的实现有很现实的影响,因此国家形式问题是很重要的宪法问题。

  3  有人主张在中国实行联邦制,笔者认为从中国的历史(即历史和民族因素)上看不会采取,从中国资源分布极不平衡和区域发展极不平衡两个现实因素考虑,中国都不适宜采取联邦制。

  4  参见韩大元、胡锦光主编:《宪法教学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1—192页。

  5  参见胡锦光、韩大元著:《中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76页;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30—231页等。

  6  相关数据可参看中部发展创新网、中国地区发展报告网、湖南统计信息网等。

  7  一般来讲重工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产业工人,这显然比轻工业能积聚更多的人到城市来。

  8  参见陈晋肃:《21世纪中国行政区划体制改革的问题与思路-刘君德教授访谈录》,《探索与争鸣》2002年第4期,第2—3页。

  9  参见张崇琛:《中国古代行政区划的变迁》,《秘书之友》1994年第9期,第39页。

  10 同上,第42页。

  11 参见魏定仁主编:《宪法学》(全国自考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2页。

  12 参加唐彬:《调整全国行政区划的新思路》,《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第3卷第4期(2003年12月),第7—9页。

  13 参见许崇德主编:《宪法学》(外国部分),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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