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
②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
是行政关系,对这种民事关系的破坏称之为民事侵权行为,这种行为从社会的公共的角度来看,则是对整个社会秩序的损害和破坏,这就是必须强调依法行政,没有依法行政,难以维护良好的行政管理秩序,也会影响民事关系的正常发展,使民事权利难以得到保护。
三 依法行政的要求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行政主体的要求
依法行政的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并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的行政机关,该项内容要求行政机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地位、资格和组织条件及人员条件,即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的设置、性质、地位、职权以及编制等都必须符合行政机关组织法与编制法,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对行政机关的设置、权限作出了规定,但仍有大量行政机关的设置处在法律规制之外,此外,已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另有一些规定的合理性有待进一步研究。
此外,作为依法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的活动是通过公务员实施的,只有具有公务员资格的人员才能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因此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职权分类、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级、职务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及管理与监督等必须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
(二)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要求
行政机关必须仿制法作出行政行为,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形式上的要求和实质上的要求。形式上的要求包括:(1)行政行为要有法律或法规的依据,否则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行为;(2)必须在法定的权限内进行活动,否则就会越权无效;(3)行政主体不仅有消极的义务遵守法律的规定,而且要积极的采取行动或措施,保证法律规范的实施;(4)在内容上不得违反行政实体法律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实质上的要求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必须符合法律原则、目的与法理等,这就是对依法行政更高一个层次上的要求,这方面的要求主要有:(1)行政行为应当有合法、正当的目的,目的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的一般法律目的,二是特定的法律目的,行政行为特别是自由载量行政行为,不仅要符合法律的一般目的,而且还要符合该法律授权的特定目的。(2)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正当的动机。行政行为的做出,就出于善良诚实的动机,而不能假以执行法律的名义将其主观意志或个人的情绪、偏见、同情、反感等施加于公民或组织。(3)行政行为的作出应考虑相关因素,而不应受无关因素的影响。相关因素是指与待处理事件有内在联系并可以作为做出决定根据的因素,行政主体在做出决定时,应考虑相关因素,尤其要考虑法律法规所明示或默示的要求考虑的因素,而不应考虑与做决定无关的因素。(4)行政行为应符合人之常理,它包括:要符合事物 的客观规律;符合日常生活中的常识和人们普遍遵守的准则;合乎人们的正常理智的判断。(5)行政应公开化。要求:行政活动的依据和政策公开;行政活动的过程公开;行政信息、情况公开等。(6)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公正的基本要求,行政主体必须平等地、无偏私地行使行政权,做到“同样的案件受到同样的处理”,在程序上应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任何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符合“先取证后裁决”的程序规则等。
行政主体依法做出行政行为是依法行政的核心与关键所在,行政主体能否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决定着依法行政能否实现。
(三)对程序的要求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须符合法定程序,即作出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和时限、顺序应严格依照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尚无行政程序法典,对行政行为所依程序的规定散见见于各单行法中,这导致行政规定不统一,不完善。二战后,各国行政程序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其法律形式的法典化,一部融入听证程序、公开程序、说明理由程序等的完备的行政程序法典必将有助于我国依法行政的发展。
(四)对监督和司法保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