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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11-23 6:38:54

浅析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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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罪刑法定原则

[内容提要]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基本原则中最为重要的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反封建斗争的产物。是针对封建社会的罪行擅断、司法专横提出的一项民主、进步的法制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以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为其理论基础,以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为思想基础。该原则体现了刑法的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的两大基本机能,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志,有利于保护人权,保证司法公正,但该原判真正价值不在于刑法典对其作出规定,而在于刑事司法中得到贯彻执行,在处理法无明文规定而又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时如何体现该原则,在该原则下如何定位判例。本文对以上问题作了简要探析,以求实现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真正把握。

[关键词]罪行法定  司法运用  刑事立法解释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及内容
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算,均由刑法加以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罪”。这一来自拉丁文中的法律格言,是对罪刑法定含义的高度概括。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仍是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五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即“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褫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这一规定奠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基本思想,一般认为是罪刑法定的最早思想渊源。
罪刑法定思想,到了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刑法中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黑暗现实,更加明确地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并以“三权分立”和“心理强制说”作为基理论基础,以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为思想基础罪刑法定的思想更加系统、全面。
罪刑法定从学说到法律的转变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完成的。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1791年的法国宪法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人权宣言》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方向。1791法国宪法融化了这一精神。1810年法国刑法典是最早以刑事立法形成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规定,其历史意义在于使罪刑法定在刑法中得到确立。受1810年法国刑法典影响,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典纷纷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在英美法系系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不同于大陆法系那样以实体法加以确定。而是实行判例法,因此,英美法系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主要通过程序法予以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进而也在“正当的法律程序”的形式中得以体现。
通过对罪刑法定原则从学说到法律的历史沿革,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反封建斗争的产物,是针对封建社会罪刑擅断、司法专横提出来的一项民主进步的法治原则。
2、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罪刑法定主义产生之日起发展到今天,已经经历了几百年的历史。其内容从过去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发展到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相对对罪刑法定原则作为现代刑法学的通说,也是我国刑法理论所奉行的基本原则,究其内容包括:第一,刑法应以成文法为法源,即何种行为构成犯罪,对犯罪应处以什么样的刑罚,必须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习惯与法理虽不能成为刑法的直接法源,但在确有必要或不得已的情况下成为间接法源,如,某些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确定,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法定的自由裁量权等等,不能说两者与刑法法源没有任何关系。第二,刑法原则上不能溯及既往。第三刑法不得有绝对不定期刑。绝对不定期刑是指法律完全没有规定刑期的自由刑,审判官判案时只宣告罪名和刑种,至于罪犯刑期长短,则完全由行政机关依其在改造过程中主观恶性大小决定。这样对罪犯刑期的长短完全由行政机关掌握,权力得不到监督,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无法发挥。第四刑法不得适用类推解释。罪刑法定  要求定罪量刑均依已有的成文法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因而类推制度,为其所不容。(注1)
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与以看出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国家与社会的法治精神,体现了对公民的人权、民主、自由的充分保障,因而是一项进步的、文明的法制原则。此外,通过对刑法所具有的行为规则、秩序维持、自由保障三大机能以及对刑法与秩序、刑法与自由关系的考察可以得知:罪刑法定原则不但有利于社会保护,也有利于人权保障。是由立法者来确定哪些行为是应当受到惩处的行为并且规定相应的刑罚,这就使刑事处罚有了‘确定性’,从而强化了刑罚的威慑力量,“此外,罪刑法定原则也是对个人自由的基本保证,这一原则是对公民的保护,可以使公民免受法官的擅断行为,因为公民事先了解哪些行为是受到社会禁止的行为,同时也了解如果实行这些行为将受到何种惩处”。
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由过去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发展到今天的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可以看出罪行法定主义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由此表明它具有内部完善机制,能够跟上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运用。
罪刑法定原则不是一条法律标语,在司法实践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比在刑法中确立罪刑法定原则更为重要。(注2)
要彻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应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一、罪刑法定与司法认定。司法认定,包括对法律的认定与对事实的认定两个方面,法律的司法认定以法律规定为客体,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下,法律规定要求具有明确性,并对“法”有正确的理解,“法”仅指刑法,而法律明文规定不仅指法律的字面规定,还包括法律的逻辑包括,在司法实践中误将“明文规定”等同于明确规定,对于法有明文规定但不明确的犯罪行为没有依法定罪处罚。明确性乃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但刑法的绝对明确性只能是一种理想的要求,“不碍以法无明确规定”为理由将法律的逻辑包括为犯罪的行为不予处罪。第二,罪刑法定与司法解释。罪刑法定下的司法解释概说司法解释是使相对稳定的法律与变化的需要之间的冲突协调起来的桥梁,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刑法司法解释必须根据文本作出,即“对于解释者来说,解释就是把自己置身于由那种被文本支持的解释关系所指出的含义中。”但是,对于刑法解释中“文本”的具体指称,我国学者存在很大的分歧。我们认为,刑法解释的“文本”只能是刑法规范。
罪刑法定下司法解释的限度
刑法事关公民的生杀予夺,解释权的无限扩张对公民的个人权利是一种潜在的威胁,因此有必要从总体上为刑法的司法解释权确定一个限度,超出这一限度的“司法解释”就不再具有合法性地位,当然,什么是刑法司法解释的合理限度,尚无定论,在理论上存在严格解释论与自由解释论之争。严格解释论为刑事古典学派所主张,古典学派的刑法学家深感罪刑擅断的恶害,强烈要求定罪和判刑都应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依据,并以三权分立和理性主义证明其合理性与可行性。正是从这种思想基础出发,刑事古典学派的思想家们强烈要求在刑法解释中实行严格解释,刑法解释只能就刑法条文进行解释,不能进行法律规范解释,更不能进行规范意义、内容的解释。自由解释论为刑事实证学派所主张,刑事实证学派的思想家们将刑法从概念的天国拉回到了充满矛盾的现实世界,不再相信立法者单凭其理性的力量就能够对现在和将来的社会予以完全的把握,因而也不再肯定坚定不移地固守刑法的明白规定是合理性了。为了使刑法的解释和适用符合社会目的,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实行刑法解释上的自由主义是完全必要的。应该说,以上两种解释理论都有一定道理,但过于极端的严格解释与自由解释都是不可取的。绝对的严格解释实际上取消了刑法解释的必要性;完全脱离了刑法文本的绝对自由解释则混淆了司法与立法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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