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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11-22 21:51:28

抢劫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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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研究

内 容 摘 要

    抢劫罪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犯罪形式,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抢劫罪历来被视为最严重最危险的一种犯罪形式,一向被司法部门列为重点打击对象,古今中外的立法者们在制订刑法典时,对这种犯罪普遍给予了较多的关注,因为这种犯罪不仅侵犯了人民的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民的人身权利,其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对稳定的社会秩序有着极其巨大的破坏性影响。
    本文从抢劫罪的概念及抢劫罪的特征入手,结合司法实践较为全面地分析了作为抢劫罪行为对象财物的几个特殊问题,在参考不同学者观点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一些看法,对如何认定抢劫罪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财产犯罪  抢劫罪  行为对象

    一、引言
    抢劫罪是一件性质和危害均较为严重的财产型犯罪,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历来是司法实践中严惩的重点。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抢劫罪的认定,有诸多争议,尤其对抢劫罪的行为对象的判断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该罪的界定,本文试从抢劫罪的概念及抢劫罪的特征入手对抢劫罪的行为对象作一探析。
    二、抢劫罪的概念
    关于抢劫罪的定义,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表述:
    第一种,抢劫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购物的行为。
    第二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第三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
    第四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夺走其财物的行为。
    第一种定义以抢劫罪的罪状为基础,增加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调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对抢劫罪的客观、特征作了简洁明确的概括。第二种、第三种定义使客观方面更加具体,并指明了被侵犯的具体人。第四种则是明确了“其他方法”的行为特征。
    笔者认为,定义是对一种事物本质上区别其他事物特征所作的确切而简要的表述。一种事物的定义或概念,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该事物本质和非本质的特征全面反映出来,因此,第一种定义较为准确。
    三、抢劫罪的特征
    依据抢劫罪的定义,本罪应具备以下基本特征:
    (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之规定,即凡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指行为人没有法律根据和合理依据对他人财物进行占有和控制,从而达到使用或处分的目的。这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类型犯罪的重要特征。
    (三)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行为人当场使用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或者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抢劫,这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2)行为人当场取得财物。这里对取得财物有两点要求,一是财物能当场被行为人占有、携带、移离;二是客观上这种可能性能当场实现。
    (四)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这是它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或者一般的侵犯人身权利罪的重要标志。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胁迫或以其他方法劫取财物,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是抢劫的手段,劫取财物是目的行为,前者是后者的前提与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实现与结果。这决定了公私财物所有权是双重客体中的主要客体,人身权利是非主要客体。
    四、对抢劫罪行为对象公私财物的理解
    关于抢劫罪中财物的概念和范围各国刑法中大多未作界定,由此产生众多分歧,相应地对抢劫罪行为对象的理解也产生诸多论争,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抢劫罪的行为对象是否包括不动产。刑法理论中有着不同的见解。(1)否定说认为,抢劫罪的财物只限于动产,非法抢占不动产的,不属于抢劫罪。(2)肯定说认为,“抢劫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如使用暴力手段当场非法占有、控制他人房屋的,使用暴力手段,迫使他人当场写出免除债务的承诺书的,应认定为抢劫罪”。其理由:刑法规定抢劫罪的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并没有因财物是否具有移动性而作分类,更没有把不动产排除在外。用暴力、胁迫方法将他人赶出家门,霸占房产,若不以抢劫罪论处,在行为人的手段行为不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况下对其只作民事处理。判令退还房屋,未免轻纵罪犯;同时,不动产作为抢劫罪行为对象有外国立法例可循,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刑法中,抢劫不动产就等于劫取了财产上的合法利益。我国刑法虽无此种规定,但从有利于保护公私财产和人身安全出发,有必要把不动产纳入抢劫罪的对象范围。因此不宜将不动产一概排除在行为对象范围之外。(3)折衷说认为,如果采取抢劫方法将不动产可分离的部分,如房屋的门窗、土地上的树木、庄稼、果实等当场劫走,行为也可以构成抢劫罪。
    笔者认为,不动产不能成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这是由抢劫罪的犯罪特征和不动产本身的不可移动性所决定的。所谓不动产,是指依一般观念认为在空间上不能移动否则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已作相应规定。抢劫罪的客观方面对取得财物有两点要求:一是财物能被行为人占有、携带、移离,二要求取得财物当场实现的可能性。而当场可以取得的财物只能是动产,因为只有动产才可以携带、移离,并实际控制据为己有。门窗、林木、庄稼在和房屋、土地分离之前属于不动产的一部分,在分离以后,已从形式上转化为动产,对此实施抢劫实质上是抢劫的动产,而非不动产。不动产和动产二者的公示原则存有较大区别。动产的交付和公示方法是占有,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和取得时效。而不动产的交付和公示原则采用的是登记方法,未经有效登记,不发生所有权的移转,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对于行为人强行侵占的不动产,被害人可以较容易地通过政府机关收回,回复自己的财产权利,行为人不能当场对不动产完全控制和随意处置,无法实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行为人若以暴力、胁迫或以其他方法强令被害人签订不动产买卖、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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