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实力地位是非均等的。经营者经济实力雄厚,而作为个体的消费者则受其财务收入水平的硬约束。他必须在效用最大化与交易费用最小化之间做出选择。无论是交易前的信息收集,还是权益受损后的索赔对消费者来说都不经济,他为此付出的交易费用都实际增加了消费的支出。消费者通常是选择牺牲少量效用,换取交易费用最小化。
2.低质量的消费结构,必然决定了市场交易中消费者的弱势性。
首先,低质消费者的需求必然是一种数量型需求,消费者本身缺乏对商品的质量要求。对消费者来讲“不求好、只求有,不求精、只求多”,中国粗放式生产经营的需求原因正源于此。
其次,低质消费者的购买选择权受到很大限制。由于经济状况决定的消费结构、使消费者的需求被限定在最狭窄的商品可选择的范围内,被压缩到最低数额限量,消费者自然难有选择。而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消费者增强谈判实力,抗衡经营者权利的重要内容手段之一。放弃或丧失了选择权的消费者注定处在被动、不利地位,弱势性也就在所难免了。
第三,低质消费中,价格便宜往往成了消费者购买与否的主要依据。
3.传统文化对消费者弱势性的影响。
传统文化对消费者弱势性的形成是一种潜意识的影响,主要造消费者心理和人格上的缺陷,在面对经营者的市场交易中自感“矮人三分”,处于弱势地位。
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制定过程中加大了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加重了经营者的义务负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十分明确,正如其第一条规定的:“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一立法宗旨完全是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发的,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本法的精神主旨。之所以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就是本法的基本精神是有其深刻原因的,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消费者问题的出现是社会的一大问题,消费者运动的发展,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完善都是从社会实际出发的,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制订过程中必然是以消费者利益为第一位的,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然而然的成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二、消费者保护运动的背景
因瑕疵商品(包括服务)以致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之安全受到侵害,或因不公正契约导致所从事之交易不能获得公平合理待遇等消费者被侵害问题自古既已存在,但偶发的,个别的消费者被侵害问题,尚未形成社会问题。然而1950年以后,经济发展迅速先进国家的消费者被侵害问题,已不是偶发的,个别的消费者被侵害问题,而是多数消费者经常被侵害之社会问题,此等问题,一般称之为消费者问题。消费者问题的发生原因甚多,而且错综复杂,并相互影响,究其主要原因,简述如下:
(一)科学技术高度化
随着科学技术进步,企业生产了许多高科技新商品,虽为消费者带来许多便利,但因商品的复杂性与危险性亦随之与日俱增,消费者的危险也随之而来。
(二)经营扩大化
(三)产销过程与流通机构复杂化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多样化
(五)消费者信用低质化
(六)消费者团体意识淡薄化
由于经营者互相结合成为商会或同业公会,具有完善的组织及丰足财力,形成压力集团及利益团体,强力影响政府之决策及立法。所以,尽管消费者愿意争取并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但因为消费者多属零散群众,欠缺共同利益及权利意识,在加上未具有丰足财力,因此不足以与作为压力集团及利益团体的经营者对抗。
(七)法律制度不健全
从世界各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史来看,消费者问题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并尖锐化的。尤其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消费者利益的损害,是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所共有的一种突出现象。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直至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着手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中国的市场经济,可以说,直到目前,仍然属于初创阶段。在这一阶段,损害消费者利益问题必然十分严重。
中国在改革开放前,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限制商品生产和交换,社会生活中长期存在的问题是消费品短缺,而不是消费者保护问题。在经历“文化大革命”造成的社会动乱和经济停滞之后,从1979年开始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促进了市场经济的极大发展。各种家用电器、化学化纤制品、美容化妆品、各类饮料、食品和药品的大量生产销售,在满足消费者生活需要的同时,却发生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严重社会问题。因产品缺陷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况日益突出,饮料瓶炸裂、电视机显像管喷火爆炸、燃气热水器煤气泄漏、食品中毒等事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厂商大肆粗制滥造,生产伪劣商品,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不少地方发现制造、贩卖假药,劣药和有毒食品,从工业酒精兑水作为饮用酒销售等严重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由此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在这种背景下,逐渐的形成了全国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
三、消费者保护运动及其立法发展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消费者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消费者保护组织的不断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1891年,世界上第一个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组织:纽约消费者协会成立;18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球性消费者联盟[1].1960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简称IOCU)成立,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问题议事中心;它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组织,其宗旨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保护工作,包括收集和传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情报资料,开展消费者教育,促进国际合作交流,组织有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国际研讨,援助不发达地区消费者组织开展工作,在国际机构代表消费者说话。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4年9月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作为中国第一个消费者组织率先成立,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