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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11-22 8:19:45

论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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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的解除
同解除不仅要通知对方,而且要以将来一旦产生诉讼能得以证明的方式通知。检验合同解除权是否以有效方式行使主要看有无证据证明解约通知已送达对方当事人,根据诉讼经验,一般认为以下方式将产生解约通知已送达的证明效力:经受送达人签收、特快专递或快递服务、公证送达、约定通知方式等。
在《合同法》第95、96条中规定了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和应当遵循的程序,笔者认为有不完善之处。由于在该法中,对解除权人的解除权行使期限没有明确限制,且对异议方拥有的异议权也没有明确规定,当合同解除权产生后,若解除权人或异议方怠于行使权利就会使合同进入一种特殊的悬空状态,则使解除合同的效力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这些情况对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合同交易安全秩序会产生不利影响,因而应做出完善规定,具体情况可以这样规定:
(1)对通知可设定期限(如30天),使解除权人尽快履行通知义务,如其不在该期限内发出通知,应视为解除权人放弃行使解除权。
(2)对异议方行使异议权设定的期限(如15天),逾期视为放弃异议权,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3)合同法中可规定,异议方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假使异议方怠于行使该权利,审理程序或者仲裁程序将无从启动,应明确解除权人也可行使该向权力。
    (三)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律效力
  合同解除权行使具有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效力。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业和合同的性质,持续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一次合同有溯及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及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可见,合同解除的效力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1、是终止履行的效力,即终止合同。合同解除后,可以终止现有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不再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效力;对已经进行的履行原则上不能溯及。但无过错的一方如能够证明若不溯及解除前的行为,则已经进行的履行将不能经自己带来利益甚至有可能带来不应有的损害进,合同解除的效力也可以溯及到合同成立之时。
2、是为恢复原状功采取补救措施的效力。对于当事人除请求恢复原状外,还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请求赔偿损失。如果合同的解除是由于一方当事人过错所造成的,那么在合同解除后,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因合同解除而受到的损失。

 

参考文献:
①参见尹田主编《民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7年5月版,第266页。
②参见 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 第337页。
③ 参见胡鸿高主编《合同法原理与应用》, 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第152页。
④参见赵旭东主编《合同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159页。
⑤参见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版,第4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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