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缴纳
社会保险费帐户,向劳动者开出退工单或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中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
街道劳动(组织人事) 部门。现实中,经常会有企业以各种借口扣住员工的档案不放,也不给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以为这样就可以制约住员工,殊不知,种做法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第二、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体现为:(1)经济补偿金。即劳动者的劳动贡献积累补偿。(2)
医疗补助费。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给付医疗补助费。(3)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待遇。(4)竞业禁止补偿费。如果用人单位要在劳动关系消灭后的一定期限内不从事与该用人单位同行业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第三、其他义务。例如,如果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后在六个月内又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再比如,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曾寄存财产于用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返还等。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后附属义务包括:第一、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劳动者对其负责的事务或归其保管的物品应办理移交手续。第二、竞业禁止。这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合理限制。第三、支付违约会或赔偿金。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曾进行
培训或者分配住房的,双方的劳动关系消灭时,所约定的
服务期未满的,如果劳动者对该劳动关系的消灭负有过错,应当依照法定或约定的要求,支付赔偿金。如果劳动者受培训或分配住房后在用人单位工作一定期间的,赔偿金额应当按相应的比例递减。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1)要及时制订、修改法律,以与出现的新情况相适应,尽量避免适用过多的规章和一般规范性文件,以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减少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2)将不同性质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纳入同一调整范畴,使不同性质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解除合同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3)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规章制度以不违法为底限。另外,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经民主程序制定并通过。(4)应明确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可并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重大进步。另外还应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同劳动者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之时,在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时,仍可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三)进一步强化劳动监察和仲裁机构的职能,在法律上明确劳动监察队伍的权力和职责,及时对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纠正。保证劳动部门对违法企业有足够的威慑力,可考虑要求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报县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应明确规定,劳动监督部门及成员违法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其法律责任应比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更大。
(四)充分开拓和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对工会现有的存在方式和产生途径彻底变革,使其真正代表广大劳动者的利益,不再担任花瓶角色。工会履行职责的重点应该真正转移到维护劳动者权益上来,使企业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听取并重视工会的意见。国家也应进一步提高工会的地位,明确工会的权利,确立工会代表的主体资格,保证工会工作者放心大胆地同企业据理力争,真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结束语
劳动合同在劳动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劳动合同的解除又是劳动合同制度中最关切双方利益的行为,所以我们必须努力设计好我国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既要很好的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又能促进市场经济下人才的正常流动,并且能稳定劳动关系和促进经济的发展。
注释:
①《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②《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有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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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法学》 贾俊玲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03年
3、《劳动合同订立和解除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左祥琦,李薇中国劳动保障报(京) 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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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劳动合同若干问题研究”马强2001年
6、《劳动法原论》史尚宽 台北正大印书馆 1978年
7、《劳动合同解除后附随义务之探析》 陆敬波 劳动法苑网
8、《劳动关系的解除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高敦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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