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道歉者自爱的表现。社会学的研究也对此给予了证明。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早期,高夫曼从社会学的角度就道歉的社会动力作了很有影响的分析。 [10]他认为道歉是一种补救性交换形式(remedial interchange)。根据高夫曼的看法,当一个人已经或将要侵犯他人的利益或活动范围;或者他发现自己将要给别人留下不好的印象;或者以上两种情况兼而有之的时候,这个人可能要采取补救性行为,其目的是获得一种令自己满意的自我界定(definition of himself)。[11]这种令自己满意的自我界定就是自爱,是以自向性为主的关怀。
对上述结论的最好的文学注释就是陀思妥耶夫斯基的小说《罪与罚》。[12]小说描述了一个贫困的大学生拉思科里涅珂夫杀死一个女高利贷者及其妹妹以及最后自首的过程,其中所涉及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心罚”,即“良心的惩罚”。小说主人公在杀人后经历了一连串极其痛苦、反复盘诘的思想斗争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他真正感到了一种远比刑罚还要厉害的惩罚-心罚。为此,他最后甚至感到需要刑事的惩罚,急迫地想寻求身体的痛苦以缓解心灵的痛苦。这正如陀思妥耶夫斯基在另一部小说《卡拉马佐夫兄弟》中借一位
检察官之口所说:“遭到玷污的天性和犯罪的心灵会对自己进行报复,比任何人间的制裁都更为彻底!不但如此,法庭的制裁和人世间的刑罚甚至会减轻天性的惩罚,在那样的时刻,罪人的心甚至需要它们,以便把它从绝望中挽救出来,…”。[13]正是在这种比刑罚还要厉害千百倍的“心罚”中,良心彰显出巨大的力量;也正是因为良心的存在,一个有过于他人的人才会产生负罪感而“心罚”自己,最终选择自首(道歉),并心甘情愿地接受刑罚。可见,拉思科里涅珂夫的自首不是来自对受害人的同情,也不是来自对刑罚的恐惧,而是源自良心的惩罚。法律是正义的化身,而良心乃是人们在从事非正义行为时感到自责或不安的能力,如果一个人违反了法律(正义)的要求,他就会感到良心不安。这种不安表明他良心发现,从而产生自我负罪感和对他人痛苦的悔恨,进而道歉,如小说中所描述的,这道歉表现为先是向他人倾诉,后来向上帝忏悔,最终向司法
机关自首。
二、赔礼道歉的话语内容
民事赔礼道歉是一种话语责任,那么这种话语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呢?就此问题而言,在法学领域就道歉所作的探讨很少,因此就社会学、心理学等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作一回顾是很有必要的。如高夫曼所说,道歉是一种补救性行为。但社会生活中的补救性行为有很多,基本的有四类,即否认(denials)、辩解(excuses)、正当说明(justifications)、道歉(apologies),那么道歉与其他补救性行为有什么区别呢?一般认为,否认表现为既不承认错误,也不承担责任;辩解表现为承认行为不当,但不承担责任;正当说明表现为承担责任,但认为行为并无不当;道歉则表现为既承认行为之不当,也接受责任。美国学者吉尔(Gill)在对四类补救性行为进行辨析的基础上,认为一个完整的道歉应该包括五个要素:(1)承认事已发生;(2)承认事不妥当;(3)承认自己对行为负有责任;(4)表示后悔的态度和悔恨的情感;(5)表示类似行为将来不再发生。[14]
显然,(1)、(2)、(3)项要素对一个道歉的成立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如前文所述,良心的关键在于责任观念,在于对正义规范的尊重。承认事已发生是道歉的前提。如果一个行为不当者不承认侵害事实的发生,那他的道歉也就无从谈起。当然,行为不当者即使承认事已发生,但自己认为行为是正当的,他也不会道歉。例如,父亲为了教育孩子而打了孩子一把掌,如果他认为这样做没有什么错,那他就不会因为打了孩子而向孩子道歉。因此,承认事不妥当也是道歉的一个必要条件。但承认事不妥当并不必然意味着承认者要承担责任。生活中有很多实例表明一个人承认错了但不一定承担责任。如,甲借用乙的自行车,用后放置到原处,把自行车钥匙还给乙,但随即自行车被盗。甲承认事已发生,也承认事不妥当,但他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可见,(1)、(2)、(3)三项只是道歉话语成立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那么,行为不当者表示要承担责任就是道歉话语吗?不是。比如说,“这件事是我做的,我有责任”这句话是一种“好汉做事好汉当”的无畏心理,并不是道歉。道歉不仅表达责任,还需要表达出后悔的态度和情感,比如,“我真不应该这样做事”,或者“如果没有这样做就好了”。这种后悔的态度对于道歉非常关键,因此,道歉话语的构成内容需要(4)项。至于悔恨情感,与同情心相似,但不同于同情心,它并不是对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和痛苦表示的同情,悔恨所关注的重心在于我的行为而非受害人的痛苦。比如“如果我的谈话打扰了你,我表示道歉”,这句话的意思是“我做了一件对不起你的事”,而不是“我做了一件对不起你的事”,重心在“你”而不是“我”。这显然不是道歉,而是同情,其言下之意是这么短的谈话就打扰了你,你这人也太神经过敏了。可见,把悔恨视为对受害人痛苦的同情反应是不合适的,不能忽视悔恨与同情心的区别。(5)项也是必要的。每一个道歉都必须要表达出改过自新的意图。这对于一个道歉话语来说是必要的。因为一个真诚的和发自内心的道歉要含有悔过自新的意思表示,否则就不是真诚和由衷的。[15]当然,道歉中应该含有悔过自新的意思表示,其根据仍然在于良心中的责任观念。卢文格指出,责任含有对现在和将来的义务。[16]行为人不仅对现在的自己负责,也要对未来的自己负责,因此,他不仅要悔过,而且要自新。道歉人在后悔的同时,自己对自己也会说:“以后再也不做这种事情了”。在社会成员看来,这就是一种自新的意思表示。我们前面说过,道歉是一种源自良心的自向性关怀的行为,道歉关注的是自己的良心,而不是道歉接受者和其他社会成员的态度,否则那就是功利性道歉,因此,一个道歉者不能以他人是否相信和接受自己的道歉作为道歉的动机。所以说把道歉接受者相信道歉者将不再从事类似行为是道歉成立的必要条件的认识是不合适的。
那么,民事赔礼道歉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呢? 国内民法学者认为,赔礼道歉是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以求得受害人的原谅。[17]根据上述分析,赔礼道歉的目的在于抚平良心的不安,是自向性的行为,不关注受害人的反应,因此,受害人是否原谅并不是赔礼道歉话语的构成要素;至于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则仍需要进一步明晰。在司法实践中,在法律强制力下,道歉者如何承担这种话语责任,目前仍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适用依据。我认为,如果道歉者的侵权行为比较严重,那么,赔礼道歉的内容应该明确包括五项要素,即承认损害事实的发生;向受害人表示自己的行为构成违法;表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对于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表示悔恨,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后悔;向受害人保证将来不再做出类似行为。
当然并非所有的道歉都明确包含以上每一个要素。当侵犯行为比较轻微时,一声简单的“对不起”就能表达一切,赔礼道歉的内容就不必明确阐述上述五个要素。例如,“对不起”、“确实对不起”这样的道歉用语确实非常简单,而且意思也比较含糊,虽然没有明确表达出上述五个要素,但这种类似“对不起”的简单道歉用语却更真诚,更符合人的道德情感,符合人的天性。毕竟,一个阐述复杂详尽、面面俱到的道歉虽然内容充实,但因为理性的色彩太重而显得做作和虚伪,并不一定达到促成当事人双方和解的结果。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的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泰晤奇就认为,“对不起”含有以下含意:侵害人承认所侵犯规则的合法性,承认行为的错误,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伤害表达真诚的悔恨,并承诺对行为后果予以修补,以后要改正等。他认为,用一些明确的表达来阐释道歉基本惯用语,会破坏道歉的本质性的东西。道歉是一种自然的情感流露、表达,简单意味着纯朴真挚。他认为,复杂的表达、解释和承诺会导致道歉价值的丧失。[18]
三、赔礼道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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