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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7-11 12:58:25

浅析故意杀人罪与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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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故意杀人罪与交通肇事罪
、        交通肇事者的定罪问题.

  从司法实践看,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非常复杂。这类案件简单地以交通肇事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都不免失当。笔者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的定性,应当根据行为人逃逸时的主观罪过及逃逸过程中的客观行为,按照犯罪构成理论依法予以正确界定。具体而言,可依照以下不同情况予以定罪处罚:

(一)交通肇事后被害人伤势严重(如脑部、心脏、肝脏等重要器官受伤),生命垂危,即使肇事者及时抢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对这种情况行为人驾车逃跑,被害人最终确又死亡的,行为人只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被害人死亡与行为人驾车逃跑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被害人死亡是行为人先前肇事行为的后果。对肇事者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不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这类案件实质上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

(二)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误认为被害人没有受伤或只受轻伤(或轻微伤),从而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人肇事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人肇事后,误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从而逃逸,致被害人未得到及时抢救而导致死亡;等等。在这类案件中只要有证据证明,肇事者不明知逃逸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即不具备间接故意杀人主客观要件的,均应定交通肇事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驾车逃跑,因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定故意杀人罪或以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二罪并罚。(四)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拖着伤者逃逸或故意又倒车轧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对此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

(四)行为人实施一般交通肇事后,在逃逸时又故意撞、轧他人致死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五)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又因过失撞压其他行人致死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六)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驾车逃跑,以驾车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应按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或按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只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交通肇事后逃跑又已转化为故意杀人的,应另定故意杀人罪。虽然这样理解将会缩小交通肇事罪适用范围,但是它符合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符合法条文义,体现立法本意,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有助于从严惩处交通肇事犯罪。同时也表明,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认真查明行为人肇事后对自己肇事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2款,法律出版社,第504页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出版社,第502页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们代表大会1997年颁布,第133条

4、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法律教育网杨昕宇著《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论述评》;
6、法律教育网王晓兰著《试论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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