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初步建立食品安全教育宣传体系
在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中,教育宣传体系的作用不能小觑。宣传教育工作是在全社会营造食品安全氛围的基础,应当突出主题、注重实效,以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和认识水平。教育宣传体系应当包括: 8.1 建立食品安全教育机构 教育机构分为专业培养和业余培训两类。国家可以在大专院校设立和扩大食品安全专业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教学点,培养食品安全人才。业余教育机构则专门向社会提供食品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培训对象为广大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包括相关食品法律法规、各项规范的生产技能以及食品基础知识等,培训后经考试合格方能从事与食品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业余教育机构所需部分经费可由政府补贴。 8.2 通过各种方式开展食品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 坚持通过固定的媒体向公众定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扶持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类电视节目和报刊专栏,加强舆论监督和宣传;开展全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宣传周",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食品安全法律知识、介绍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曝光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厂家;把食品安全常识列入中小学生的教育课时,开展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引导学生不买街头无证照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等等。 8.3 对公众进行食品科普教育 我们不仅要注重宣传食品安全,也要注重宣传食品安全的科学常识。教育公众掌握简单的食品质量识别方法和正确的食品加工烹调方法;介绍食品营养知识;让公众接受"食品安全不是绝对的"概念。例如,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并非如人们想像的那么可怕,转基因食品的发展历史较短,未经长期实践,完全排除其不安全性是不可取的,但同时,我国与国际接轨的立法能够保证那些经批准生产的转基因食品,食用起来是安全的。食品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同样要靠制度化和法制化来加以落实。九、构建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以及研究机构的食品安全推动体系
从最近我国所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中可以发现,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安全的推动作用并不理想。其实,只要食品行业内发生一起食品安全问题,就可能给整个行业带来巨大的危害。一些小食品企业掺杂、掺假,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往往会影响到行业内其他守法企业的声誉和经济利益,甚至有可能使整个行业遭到毁灭性打击,导致该行业在一段时间内一蹶不振。 我国的各类食品行业协会应当肩负起推动食品安全的重任。行业协会是社会生产专业分工和市场竞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协会维护着行业的整体利益:对内为协会成员服务,组织会员的培训,以期提升行业的竞争力;对外作为本行业的代言人,成为政府和企业沟通的桥梁,目的是谋取和增进协会成员的合法合理的利益。行业协会在为企业谋求共同利益和为行业谋求更大发展的同时,也会对协会内的成员加以必要的纪律约束,维护行业的整体声誉。行业协会的这些职能是建立食品行业协会的食品安全推动体系的原因和基础。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安全的推动力应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加强对成员的食品安全教育、树立行业荣誉感;组织会员进行业务培训、正确掌握确保食品卫生质量的先进方法;树立先进、批评落后,促使成员不断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持与政府部门的联系,提供业内信息数据、获得最新政策;应对行业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加强与政府的沟通、消除不良影响、妥善处理善后工作;与其他组织进行有关食品安全的经验交流与合作。 至于研究机构,应发挥其在食品安全方面的专业研究特长,以此推动食品安全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完善。研究机构可以进行食品安全的基础研究,比如研究食品工业发展趋势、探讨各类食品安全加工新工艺;进行相关数据汇总和分析,把食品安全工作经验和存在的不足上升到理论高度;承接政府部门或企业委托的食品安全研究课题;为政府重大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和国内外研究机构联合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项交流活动。小 结:
我国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延续历史做法的同时,更要向管理体制卓有成效的国家学习,使监管体制相对协调集中,逐渐开创我国科学、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长期以来,我国对食品实行多头管理,一方面执法中各部门职责交叉、都可以执法,另一方面则出现模糊或真空地带,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这样就出现了我国食品安全"都管但都管不好"的局面,也为一些部门权力寻租制造了借口。 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问题较多,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我们认为,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把在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发布(现已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11月19日发布(现已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发布现行有效的,这3个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相继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 《无公害脱水蔬菜标准》2004年8月9日,卫生部发布2004年第16号公告,扩大了焦亚硫酸钠和硫磺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提出黄花菜中二氧化硫残留标准不得超过200毫克/千克的新规定。至此黄花菜的含硫量标准终于统一。此标准就是根据农业部《无公害脱水蔬菜标准》(NY5184—2002)。 参考文献:1、科技部 我国食品安全态势调研报告[R].2003.
2、〔美〕玛丽恩·内斯特尔. 食品政治[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3、〔美〕玛丽恩·内斯特尔. 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