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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5-27 22:57:45

对当前我国侦查监督的反思与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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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我国侦查监督的反思与设想

对当前我国侦查监督的反思与设想

侦查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在检察业务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自《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侦查监督一直被检察机关作为一项任务来抓,在长期与犯罪作斗争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促进侦查活动依法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提高办案质量等,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却严重阻碍着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因此,完善侦查监督工作非常必要。

 一、当前侦查活动监督的反思

(一)、从立法方面看,我国现行侦查监督的范围不明确、内容不完善

1、侦查活动监督的范围不够明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环节都有监督侦查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职责。但现有的法律条文所规定侦查监督,强调更多的是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而没有明确将审查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纳入侦查监督的范围。

 2、侦查活动监督的内容不完善。

    (1)、一些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侦查监督方式没有在立法上予以确认。如提前介入法律规定不够具体,尤其是缺乏可行性做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的范围,仅限于公安机关的重大案件。但在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也会将一些“吃不准”的普通案件在报捕之前交给检察机关请求“把关”。如果侦查监督部门也认为不好定,公安机关就干脆不捕放人;如果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可以认定,公安机关就不愿再做深入细致取证工作。这种过于“依赖”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既不利于相互制约的功能的发挥,也不利于办案人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也增加了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工作量。

    (2)、法律未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引导、指挥侦查权。具体表现为:第一,法律未赋予检察机关在自行侦查、补充侦查时有调动公安机关的刑警协助侦查的权力;第二,法律未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随时调阅案件材料权和随时亲临现场监督权;第三,法律未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命令知道案情的刑警出庭作证权。

     3、侦查活动监督的法律效果不够理想。《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如果发现侦查机关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通知侦查机关予以纠正。侦查机关应当将检察机关所提出纠正意见和执行检察机关所决定的情况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并根据侦查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回复。但没规定如果侦查机关拒不纠正违法,或者拒不执行检察机关所作决定的法律后果。因此显得纠正违法侦查活动违法行为软弱无力。

    (二)、从实践方面看,我国侦查活动监督存在执法者本身业务素质偏低,不敢监督或监督意识淡薄或监督方式、方法简单、案源线索缺乏等问题

 1、部分检察干警素质偏低。近年来,由于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腐朽思想的影响或由于干警自身的一些素质问题。社会上一些消极错误思想,不良风气在检察干警队伍中有所抬头和反映,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现象明显增多,而且由于内部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存在“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不合理现象,从而阻碍了干警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再加上有的干警理论业务水平低;有的怕麻烦,该发现的不能发现;有的碍于人情,该追究的不追究;有的甚至妥协于金钱、美女的诱惑而徇私舞弊、包弊放纵罪犯,所有这些都严重阻碍了侦查监督工作的有效执行,并削弱了检察干警在群众心目中的神圣执行形象。

 2、监督意识淡薄,监督方式、方法简单。监督意识既包括监督者本身的意识,也包括被监督者的意识,监督意识淡薄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即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想监督,不让监督。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检察人员在侦查监督工作上如果不具备较强的监督意识,侦查监督工作将无从谈起。同时,被监督者如果对侦查监督工作仅仅停留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或者片面认为侦查监督就是找碴挑毛病、添麻烦,甚至消极地把监督工作和本职工作对立起来,认为“工作要上,监督要让”,那必将对侦查监督工作造成莫大的损害。此外,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的方式方法上仍有待改进,工作方式简单、粗暴,一方面搞僵了同侦查机关的关系,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侦查工作局面的打开,成为制约侦查监督工作的一大瓶颈。因此,建立一套既行之有效,又注重引导侦查,能够有效解决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矛盾的工作机制已成为侦查监督工作的当务之急。

 3、诉讼意识差,证据意识弱。尤其对于不批准逮捕需要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建议补充侦查的通知过于简单,很少从引导侦查的角度提出补充侦查提纲,使得引导侦查取证流于形式。

 4、监督力度不够,监督工作不到位。由于缺乏横向制约的权威和手段,使得侦查监督工作在事前预防性监督、事中保证性监督和事后制止性监督,显得薄弱,难以起到预防、引导、检查、督促、帮助的作用,监督工作往往流于形式,造成侦查监督的被动局面。

     5、控申举报宣传工作不到位。由于控申举报宣传工作没有落实到位,使得很大部分群众对可以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什么,该如何控告申诉无从知晓。而一部分人举报信心不高,怀疑检察机关是否能信赖得过,由于这种不信任感的存在,致使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的案源线索极度贫乏。

6、对《提供法庭审判证据材料意见书》做法,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提供法庭审判证据材料意见书》,是高检批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主要起到服务公诉的作用。但不少干警认为这种做法与法律规定有欠妥之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侦查机关提请审查批捕或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经审查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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