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政治是我国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建立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使公民和社会组织有足够的力量监督和制衡国家权力,促使行政机关切实根据社会的意志和愿望进行政管理,从而保障社会的民主政治。具体措施可采取:第一,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在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第二,重视群众的来信和举报工作;第三,建立舆论独立的制度,在保证舆论的社会主义方向的前提下,切实保障新闻舆论的自由。通过民主监督机制的完善,使监督行政的主体真正到位。
(三)规范监督行政的工作程序
孙中山在论述监察院的工作职责时非常强调监察院的工作应是积极的,应对监察对象随时进行监察,而不应等事件发生了之后才进行。这一思想对于当前的监督行政的制度完善,很有启发。
当前各监督行政的主体对行政的监督大多是事后监督。监督行政的主体的职责既包括廉政监督,也包括行政效能监督。要实施这些职能,就应推动监督主体的积极监督职能,而不再仅仅消极被动监督。监察行政的主体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随时参加行政机关公务处理过程,实现其直接监督的权力。在实施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的过程中,既要监督政府施政的廉洁,更要监督政府是否高效,对行政机关的该办未办和超期拖延的任何事项责令其及时办理。只有及时对行政效能进行监督,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