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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3-6 15:56:00

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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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国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艰苦探索,才认识到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针。因此,我们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市场经济要求我们树立法律观、法治观,树立依法治理社会、依法管理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科技等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观念,依法管理好本部门的工作。

当前要树立法治观念,必须首先树立法律支配权力的观念,纠正权力支配法律的错误思想。封建社会是权力支配法律,“法由君出”,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国王就是法律,行政权力支配法律。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法律支配权力,“法律应该成为国王”。马克思主义主张实行权力制衡,建立强有力的制约机制,认为过分集中和没有制约的权力容易导致专断和腐败,这种制约机制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在国家各个生活领域中,法律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各机关、各部门、各政党都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各级政府都必须依法行政。这样才能做到法大于权,法律支配权力。

2.加强法制学习、宣传教育,强化法律意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强化法律意识,这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备条件之一,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得更为重要。只有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才能自觉遵守与执行法律,只有提高全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才能作到依法行政。因此,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对公民来说,通过普法宣传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来说,在全民都有较强法律意识的大环境中,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能加以批评、抵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纠正违法行政。对各级领导干部来说,知法、懂法、守法就更为重要和更为紧迫。只有领导干部增强了法律意识,才能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实现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方略。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只有建立起一支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队伍,才能做到依法行政。很难设想在一支没有法律知识的法盲干部队伍的带领和管理下,能建设法治国家。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领导干部学法讲座班上强调指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已成为一项紧迫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增强学习法律知识的自觉性,并且要形成制度”。“领导干部学法不仅有助于普及法律知识教育和带动全党学法守法,依法办事,而且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③。所以,只有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增强了,法律素质提高了,依法行政才能有保障,依法治国才有希望。[NextPage]



3.加强政府的行政监督检查职能 政府职能转变后,必须更新管理方式,各级政府由过去的微观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加强宏观管理的力度,就必须加强政府的监督检查职能,加强行政处罚职能。对市场主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或者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履行法定义务,都要通过行政监督检查来查证处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会出于小集团或个人的利益考虑,有可能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出现偷税漏税、假冒伪劣、欺诈、垄断、暴利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这就必须加强政府的监督检查的职能,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我们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如行政处罚法,赋予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行政监察法,赋予了行政机关监督监察权;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审计监督权;统计法,赋予统计机关统计监督权;会计法,赋予财会人员监督权。这些行政监督机关,都要认真负责地行使监督职权,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另一方面,要加强公安、司法、工商税务、商检、海关等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充实和加强行政监督检查队伍建设,以保证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能的实现。

4.加强法制监督,建立完整的法律监督体系,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有权力就必须有监督。要使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就必须把行政执法活动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我国目前已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专门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的监督。这些监督从不同的渠道保证了行政机关对行政法律规范的正确实施,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法律监督工作仍然不够有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相当严重,人民群众对此意见很大。

产生上述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认识上的错误,也有监督体制上的问题。为了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必须加强法律监督体系。一是从思想上要进一步提高对法律监督制度的认识,充分认识没有严格的法律监督的权力,最终将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二是在体制上要进行改革,并完善监督程序。将主要是自上而下的国家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监督,改革为以国家权力机关为核心的外部法律监督体系,确立国家权力机关在法律监督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将行政内部监督机关改为直接向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加强立法监督,尽快制定监督法等。

5.违法必纠,严肃政纪、法纪 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行政职权,代表国家依法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方面实施管理,其职务行为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实现。由于行政权的特点和执法人员的素质不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等现象。甚至有个别人在执法中搞“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严重损害了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这些违法行为或者是犯罪行为,就必须予以严惩,决不能姑息迁就。违法必纠,这是法律本身的要求,也是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发生的有效措施。为此,国家颁布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来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规定了对违法行使职权,侵害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工作人员,必须进行追偿和追惩。既要追究经济责任,又要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通过追偿和追惩,一是教育他本人,今后不再违法,二是教育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遵纪守法。这样全国上下才能形成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局面。

注:

①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版,第373页。

② 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1992年10月版,第27页。[NextPage]



③ 江泽民:在1994年12月9日和1995年1月30日中共中央两次举办的法律知识讲座会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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