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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3-6 15:55:00

评田永案件中行政法原则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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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田永案件中行政法原则的运用
新闻报道“北科大学生状告校方”。

[38] 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关于马歇尔诉麦迪逊案的故事》,载《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1期,后收入作者文集《制度是如何形成》,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39]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制作过程、性质及意义,参见董 《司法解释论》第341~356页“中国最高法院公报之案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40] 威廉·韦德:《行政法》,第171页。

[41] 见威廉·韦德《行政法》第170~174页;王名扬《英国行政法》155~158页。

[42]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第408~413页;(美)欧内斯特·盖尔霍恩、罗纳德·M·利文《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要》第131~145页。

[43] 该案的事实与我们讨论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件有些相似。一个中学生违反校规,校长依照法律对他处以停学10天的处分;校长作出处分决定前没有听取他的申辩,法律也没有规定校长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See Bernard Schwartz, “Administrative Law : A Casebook”,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88, p.p388~395.法院进一步指出,学校当局必须事先通知学生受指控的事实以及所根据的证据,允许学生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学校也可以和学生进行非正式的会谈,听取学生的意见。但是,学校不需要在通知和听证之间留有一定的迟延期间。法院明白拒绝学生有请律师出席、传唤和质问证人的权利。

[44]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第410~412页; Bernard Schwartz, “Administrative Law : A Casebook”, p.p395~405。

[45] 被告在退学决定作出后一个月,曾以学校教务处名义下发了执行因退学变更学籍的九联单;但是,除了教务处改动学生登记卡片和花名册等档案、学生处曾一度停发田永的副食补贴,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大部分部门没有履行相应手续,致使田永“离学(籍)不离校”。

[46] 本文对信赖保护原则一般理论的介绍,主要参考了吴坤城《公法上信赖保护原则初探》,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二)》,三民书局1997年出版,以下不再一一注明。

[47] 见《德国行政程序法》(1992年)、《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1997年),载《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应松年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出版。

[48] 诚实信用本是民法上的原则,后被引入行政法领域。参见谢孟瑶《行政法学上之诚实信用原则》,载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二)》,三民书局1997年出版。关于信赖保护原则与行政法学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学者间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视两者为并列的原则,从而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参见翁岳生编《行政法》第121~125页,1998年出版。[NextPage]

[49] 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第78页。

[50] 关于法律安定性原则,可参见邵曼 《论公法上之法安定性原则》,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二)》,三民书局1997年出版。

[51] 翁岳生:《行政处分之撤销》,载《法治国家之行政法与司法》,月旦出版社1995年出版。

[52] 又参见翁岳生编《行政法》第123页,1998年出版。

[53] 如果把信赖保护原则仅仅理解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那么下面提到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不包括在信赖保护原则的范围之内,尽管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也是对信赖利益的一种保护。另外,有学者在公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之外,又提出一个诚实信用原则,并把两者置于并列地位。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局限于“法律不溯既往”和“行政处分之职权撤销限制”两项。参见翁岳生(编)《行政法》第121~125页。但乙部哲郎、佐藤英善、叶俊荣等多数学者倾向于把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内容。参见参见吴坤城上引文。

[54] 又参见翁岳生《行政处分之撤销》。

[55] 关于民法学上权利失效的论述,可参见王泽鉴《权利失效》,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该文提到,“战后(联邦德国)联邦行政法院及联邦财务法院均承认权利失效原则”。国内学者的论述,参见杜颖、谢鸿飞《论权利失效原则》,载《河北法学》1998年第5期。

[56] 例如,方世荣教授认为:“‘事实行为’一词是个内涵很不确切的词语,它应该被废弃。”方世荣《论具体行政行为》第146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

[57] 海淀法院一审判决的理由阐述长达1600多字(《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时,被扩充到2400字),在目前的司法判决中,显然是比较长的一个。我曾经在一位朋友的帮助下,统计了海淀法院1998年总共89份行政判决书的理由阐述部分的字数,约为平均501字。

[58] 参见张志铭《关于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第221~240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59]王珉灿主编《行政法概要》(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法律出版社1983年出版;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出版。

[60] 主要是:享有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权的单位所制定的其它规范性文件是否法律渊源;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法律渊源;政策是否法律渊源,等等。

[61] 80年代国内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渊源的讨论可参见张尚 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行政法学综述与评价》第28~3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出版;许崇德、皮纯协主编《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1949年-1990年)》第49~53页。“行政法学建立之初,大多数人根据中国的成文法传统,不承认成文形式为行政法渊源。但也有少数人认为,不成文形式在行政法领域值得考虑。”见张尚 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行政法学综述与评价》第31页。但作者所说的不成文形式主要指司法判例和行政惯例。见该书第31~34页。

稀罕的例外是张树义和杨海坤两位学者。张树义称:“在很多国家,法的一般原则、判例、甚至包括行政活动的惯例也是行政法的渊源。这些不成文的形式在行政法的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行政活动的复杂性,以及行政法相对较短的历史,不能完全排斥法的一般原则、判例、惯例的作用,它的存在更有利于实现行政活动的秩序状态。这一点,在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中,尤其值得考虑和重视。”见张树义主编《行政法学新论》第17页,时事出版社1991年出版。杨海坤称:“在研究行政法成文形式渊源的时候,我们还不应该完全忽视其不成文形式渊源的研究。”见杨海坤《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第114页,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出版。作者所称的不成文形式渊源指:与行政法有关的解释,行政实例、行政案例的记载,行政习惯。参见该书第114~118页。[Next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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