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善意第三人取得财物时是无偿的,应当予以没收。对于善意第三人取得财物时是否没收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管善意第三人有偿取得还是无偿的取得财物,均没有返还的义务,所有人无权向善意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另一种意见认为,所有人可以向无偿取得的善意第三人请求返还。笔者认为,对于善意第三人无偿取得洗钱犯罪中的犯罪收益是否没收,应以上述第二种意见为佳。理由在于:首先,该善意第三人无偿取得的犯罪收益,实际上是当收归他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其次,善意第三人在无任何代价的前提下取得犯罪收益,吕然是出于善意,但对之没收并不会造成本人受到无端的损失;再者,对善意第三人无偿取得的犯罪收益予以没收,可以避免犯罪人事发后为躲避收缴犯罪收益时遇到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对于善意第三人无偿取得的犯罪收益应予以没收。
2.如果善意第三人取得犯罪收益时是有偿的,只要犯罪收益没有超出有偿部分,就不应当予以没收。善意第三人有偿取得犯罪收益之所以不应当没收,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善意第三人有偿取得财产没有返还义务;第二,善意第三人取得犯罪收益,其本人是无辜的,甚至还是洗钱犯罪的间接受害者,如果没收其有偿取得的犯罪收益,势必会直接损害其合法权益,造成其财产无故受损,这是不公平的。第三,没收善意第三人有偿取得的犯罪收益,还会妨碍正常的经济活动,引起正常的经济秩序紊乱,不利于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有据于此,笔者认为,对善意第三人有偿取得的犯罪收益,只要其取得部分没有超出有偿部分,就不应当予以没收。
注释:
(1)主编苏惠渔。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修改版),《刑法学》第528页
(2)胡云腾主编《论金融犯罪》,载《法学前沿》第一辑,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同(2),每137页
(4)同(2),第206页。
(5)同(2),第206页
(6)犯罪既遂:同(2),第205页。
参考文献资料:
1、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胡云腾:《论金融犯罪》,载《法学前沿》第一辑,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张军主编:《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一版
4、郑立、王作堂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5、陈明华:《洗钱罪的认定及处罚》,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6期
6、李希慧:《论洗钱罪的几个问题》,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2期
7、马进保:《跨境犯罪研究》中的洗钱犯罪研究
8、李晓明:《洗钱罪及控制》《公安大学学报》2000年第四期
9、王银庭:《洗钱犯罪的概念特征及侦查对策》《犯罪研究》2001年第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