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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3-6 14:43:00

论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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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洗钱罪

目录

 

论文摘要------------------------------------------------------------1

一、洗钱的含义及危害------------------------------------------------2

(一)1、洗钱的含义:其最初的含义与犯罪活动并无任何关系,随着社会的

发展,尤其是某些与犯罪有关的新现象的出现,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2、洗钱的危害:洗钱行为不但能够掩饰犯罪分子的罪行,使其逃避法律

的制裁,还将严重妨碍金融机构的正常活动。

二、洗钱犯罪的特征--------------------------------------------------3

1、缺乏可识别的受害者。

2、复杂性。

3、专业性。

4、国际性。

5、资金的密集性。

三、洗钱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5

       1、洗钱罪的概念:所谓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通过提供资金帐户等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非法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2、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一)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

(二)洗钱罪的客观方面。

(三)洗钱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自然人主体要求必须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四)洗钱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掩饰、隐瞒犯罪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四.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及其范围

   1、洗钱罪的上游犯罪----------------------------------------------6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有的学者把洗钱犯罪称为下游犯罪,而把获取洗钱犯罪所要“清洗”的赃款黑钱的贩毒、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称为上游犯罪。

2、洗钱罪的犯罪形态----------------------------------7

1)、举动犯是指行为人一经实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即告既遂的犯罪行为。

2)、行为犯是指行为人着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并达一定程度时即成立既遂的犯罪。

3)、结果犯是指成立犯罪既遂必须以某种法定的危害的结果作为前提条件的犯罪,法定的危害结果的产生是成立结果犯的一个先决条件。

  (三)关于洗钱罪没收违法收入的范围

1、如果善意第三人取得财物时是无偿的,应当予以没收。

对于善意第三人取得财物时是否没收有两种不同意见:

1)、一种意见认为,不管善意第三人有偿取得还是无偿的取得财物,均没有返还的义务,所有人无权向善意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2)、另一种意见认为,所有人可以向无偿取得的善意第三人请求返还。笔者认为,对于善意第三人无偿取得洗钱犯罪中的犯罪收益是否没收,应以第二种意见为佳。

2、如果善意第三人取得犯罪收益时是有偿的,只要犯罪收益没有超出有偿部分,就不应当予以没收。

善意第三人有偿取得犯罪收益之所以不应当没收,主要原因在于:

1)、第三人有偿取得财产没有返还义务;

2)、善意第三人取得犯罪收益,其本人是无辜的,甚至还是洗钱犯罪的间接受害者,如果没收其有偿取得的犯罪收益,势必会直接损害其合法权益,造成其财产无故受损,这是不公平的。

3)、没收善意第三人有偿取得的犯罪收益,还会妨碍正常的经济活动,引起正常的经济秩序紊乱,不利于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

 


论文摘要

洗钱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新型犯罪。洗钱,最初的含义与犯罪活动并无任何关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与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等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犯罪分子为了掩盖其走私、贩毒的非法收益,通过洗钱技术,割断它与犯罪的联系,使之呈现出合法的可消费形式,以逃避追查并享受犯罪成果。这便是现代意义上的洗钱,洗钱行为不但能够掩饰犯罪分子的罪行,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而且严重妨碍了金融机构的正常活动,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更甚至于,它为有组织犯罪提供了资金来源,已成为其不可或缺的“生命线”。现在,洗钱已发展成为一个有着高额利润的、复杂的犯罪领域,并成为国际一大公害。鉴于洗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1997年新刑法正式规定了洗钱罪及法定刑,以直接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所谓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通过提供资金帐户等各种方法手段掩饰、隐瞒其非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从犯罪学意义上来看,洗钱罪与其它犯罪相比,有其显著的特征。首先,洗钱罪没有可识别的受害者,其行为本身也没有引人注目的可谴性。其次,洗钱罪的犯罪手段众多,几乎银行提供的所有服务都可能被洗钱罪者所利用,而且赃款转移过程相当复杂。再次,犯罪分子大多雇佣精通金融法律的专业人员为其提供洗钱服务,因此,洗钱罪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最后,由于各国对洗钱的管制和惩治上存在差异,犯罪分子经常利用各国主权管辖范围的限制,跨国作案,以逃避法律的制裁。本文阐明的主要是有关洗钱罪的几个问题:洗钱的概念和危害性、犯罪学意义上的洗钱罪的特征、洗钱罪的含义及构成要件、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及其范围、关于洗钱罪没收违法收入的范围。

关键词: 洗钱   金融   非法收益     洗钱罪   作为   上游犯罪     客体

 

 

引言:洗钱一词,最早来自美国。据称20世纪初,美国旧金山市有家饭店叫圣﹒费朗西斯的老板看到自己饭店用于日常流通的一些钱币沾满了油污,因怕弄脏了顾客所带的白手套而影响饭店的生意,便将收进的脏币用洗涤剂清洗一遍,然后将清洗后像新币一样干净的硬币投入使用,这便是洗钱一词的由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洗钱一词逐渐与犯罪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最初的洗钱犯罪是与毒品犯罪联系在一起的,可以说是贩毒的衍生物。后来,逐渐发展到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领域,而且日益猖獗。严峻的现实迫切需要用法律武器同这种犯罪作斗争。1998年12月9日,联合国制定并通过了《联合国禁毒公约》,中国是首批签署的国家之一。在这之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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