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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2-24 6:49:00

WTO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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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直接找经营者,按照我们《消法》现在的规定,依据《消法》直接可以找经营者,然后由经营者再找生产者。这个思路还是一种合同的思路。当然这种考虑有它的道理。它的道理在哪里?我们是考虑到消费者是和经营者相对应的,《消法》主要是解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没有引入生产者这个的概念,没有考虑到生产者和消费者是什么关系,这是有它的道理。

  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要考虑到这个问题,消费者由于产品的缺陷造成损害,仅仅只是找经营者,这对消费者保护还是不利、不够的。所以,我个人也是建议,在未来《消法》修改里面,应当考虑把产品领域挪到流通领域去,我们不一定规定生产者有关具体的义务等等,这些没有必要重复的。因为,这些完全可以在《产品质量法》里面有具体规定。但是,应该赋予消费者这种权利,他可以直接找生产者的权利。所以,直接要求生产者索赔的权利,应该在《消法》里把它写得更具体一点,对消费者保护还是非常有利的。

  2、因为产品者概念的产生,这样也出现了一个新的概念,我们把它称之为责任竞合的概念。

  一旦消费者因为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时候,它可以在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进行一种选择。这个概念现在已经在我们的《合同法》里把它确定下来了。《合同法》第122条规定了责任竞合。但是,在《消法》里面对这一点还没有规定,没有规定允许消费者对两种责任进行一种选择。

  举个例子,比如说啤酒瓶爆炸了造成的损害;电视机爆炸了造成了损害,这不仅造成了财产损失,还造成了人身伤害甚至是死亡。从对消费者保护这个角度来考虑,首先它可以找经营者;其次应该允许他可以找生产者。当他找生产者的时候,就是我们前面谈到的,实际上他是产品责任,而不是合同责任了。同时当他找经营者的时候,假如他不愿意找生产者,这个时候应当允许消费者有一种选择。

  找经营者的时候,他究竟应该根据合同来起诉,还是根据侵权来起诉?在不同的情况下,对消费者的保护是很不一样的。

  比如,你要是以合同来起诉,根据《合同法》是不能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这是世界各国的一个基本原则,我们国家的《合同法》也有这条。按照《合同法》不能赔偿精神损失,为什么?道理很简单,合同是一种交易关系,交易关系要强调有一个“最佳”,精神损失不是在“最佳”的范围之内。尤其是《合同法》里,因为这是一种交易,所以法律要上鼓励大家交易,尽可能订立更多的合同。但是,假如说合同里面也可以赔偿精神损害,就会非常麻烦。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就会遇到一个很大的风险。将来一旦违反了合同,不知道要赔偿多少精神损失,这样一来风险是非常大的,可能做生意的人就害怕了,如果合同责任包括赔偿精神损害,则不利于鼓励交易。

  根据合同法是不能赔偿精神损害的。但是,合同也有它的好处,你要按照合同起诉的时候,因为合同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举证是比较容易,我只要按合同来对照,你是不是违反了合同?如果你违反了合同,那么我就应该要求你索赔,非常简单,不像侵权。侵权还要证明你是不是过错,侵权的举证就非常复杂了。用合同举证来起诉有合同的好处。

  现在我们给消费者一个选择,这两种情况都存在。比如,你买啤酒,啤酒瓶爆炸了,你要去告那个出卖人,你既可以按合同来告他,也可以按侵权来告他,这是两种情况,你自己去选择。你觉得哪一种对你更有利,你可以进行选择。对消费者这种选择权,实际上就是来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但是,这个规则现在只是在《合同法》里写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没有提到这个问题。我个人的看法,将来应该在《消法》修改里面,是不是也应当增加这个规则,这个对消费者非常有利,让消费者自己去选择。[NextPage]



  合同领域的第二个情况是欺诈,对欺诈的侵权加以规定,也是很有意思的一个现象。欺诈这种行为是我们现在社会,也可以说并不讲信用的行为。我们现在正在讲关于守信这个问题,不讲信用,很严重的就是欺诈。欺诈在民法当中主要是以《合同法》的规定,从我们国家民法规定来讲,我们现在把欺诈在合同里面规定讲一下,这个主要是在合同里面的无效和可撤销的角度来理解。

  我们国家民法为什么这么考虑?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欺诈这种行为通常是在交易中产生的。因为,欺诈都伴随着一种合同关系。我们考虑欺诈都是在做生意里面出现的,我和你做生意,我骗你。因为,我向你告知了虚假情况或者隐瞒了真实情况,这样来骗你和我订了合同,收取了预付款跑了。

  法律上认为,首先得解决合同的效率问题,就是说把合同宣告无效或者撤销以后,再进一步解决欺诈行为人的责任。如果,不解决合同的效力,就没有办法进一步去要求欺诈行为人承担责任。因为,合同如果是有效的,这样你怎么去确定欺诈人承担责任,这就很麻烦了。

  问题就在于,仅仅通过合同是不是能够解决欺诈现象或者是欺诈行为人所造成的责任问题?看来是不行的。原因就在于有一些欺诈,不一定是在交易中产生的,而且也有一些欺诈,不一定就都产生合同,或者这些欺诈内容,比如隐瞒、告知虚假的内容,在合同里都得到表现,这样当事人完全按合同来提出起诉,将遇到很大的麻烦。

  最典型的例子,现在好多人都遇到这个问题,就是商品房买卖,做了一些广告,广告里面说,将来你买了我这个房子,门前有一大片绿地,还有网球场,还有什么高尔夫球场,结果买了以后,什么都没有。但是,有关绿地的描述,这都是在广告里面做的,没有写到合同里面,这是在订立合同的时候都没有的,消费者都不知道,或者知道了也没有办法,这种现象发生了很多。如果按照合同起诉,合同里没有规定,你没办法起诉。广告按照我们国家现在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商业广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不是“要约”。如果连要约都不是,只是一个广告,消费者的接受根本构不成承诺,不是合同问题了,这就提出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就是说消费者根据什么来起诉,出现这个情况,怎么样来寻求一种保证。按照我们现行民法规定,是得不到保护,甚至是很困难,找不到法律的依据。

  国外一些新的立法,像荷兰《民法典》、魁北克《民法典》,都规定了虚假陈述的侵权责任,把此种情况作为侵权处理。我看了一些解释,说明就是针对着我们刚才讲的三个方面情况,它说允许消费者可以作为侵权来诉讼,要求赔偿。

  这个现象是很有意思,我们在讨论,在制订《民法典》也考虑到关于侵权这方面,也确实感觉到恐怕有必要对一些欺诈行为,如果合同上解决不了,不能对受害人提供保护,是不是能够允许受害人将其作为侵权提出赔偿、索赔的要求,我们觉得是必要的。

  这个恐怕将来在我们的《消法》里面,我们建议修改的时候,是不是可以考虑借鉴这种经验。否则现在消费者没有办法,你打官司的时候打不赢,找不到根据。现在有的地方,业主都联名告状、抗议,有的甚至影响社会安定,甚至闹得还很严重,就是法律上缺乏规定造成的。

  3、专家责任

  专家责任是具有混合性的问题,是发展很快的一个领域,是指具有特殊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在履行专业职能的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专家责任和消费者保护也是联系在一起的,这是因为在很多领域,像律师、医师、会计师等等,他们有的直接面对消费者,有的是间接面对消费者。对专家责任的确定,也涉及到对消费者的保护。建议我们的《侵权法》应该对专家责任做出相应的规定。

  这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涉及有关医疗纠纷是不是应当使用《消法》的问题。前一段讨论非常热烈,有各种不同看法,争论确实很大。从总体上来说,我们可以把医患关系它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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