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6-6-10 21:48:44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的研究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的研究
实行因果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致人侵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侵害的侵权诉讼。
(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侵害的侵权诉讼。
(4)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
五、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裁量
《证据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根据本规定,民事责任的分配首先应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的有关规定,在没有规定时,再参照本司法解释以及其他民事实体法的有关规定,在没有规定时,再参照本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依据都无法奏效时,最后才诉诸法官的裁量。其中亦包括对举证责任的倒置的司法裁量。由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法律问题,不同的分配方式可能会引起截然不同的诉讼结果,而且也会破坏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举证责任倒置更容易造成诉讼结果的逆转,把败诉的结果从一方当时人转移于一方。这就要求法院必须以极其慎重的方式处理这一问题。那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才能保证法院稳妥而正确地裁量举证责任?为慎重起见,我认为,将举行责任倒置的决定权控制在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或是目前解决这一问题的较为妥当的方法。高级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核准下级人民法院呈报的司法裁量举证的报告来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⑤最高法院对于本院审核的举证责任分配裁量决定,以及最高法院认为有代表性的高级法院的举证责任分配裁量决定,由最高法院以公报等形式予以公布,并赋予其以普通的约束力,使其具司法解释的效力。下级法院向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报告时,应当详细说明本案中由法官裁量举证责任倒置的理由,以及下级法院在裁量时所考虑的因素,裁量理由。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允许法官裁量决定举证责任倒置问题而带来的混乱,也有利于保护法律问题应有的统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注释:
①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50页。
②叶自强:《举证责任及其分配标准》,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七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7页。
③赵建良:《民事证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5页。
④李洁:《民事举证责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4页。
⑤贺小荣:《当事人举证责任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2002年第三版
参考文献:
①叶自强:《举证责任及其分配标准》,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七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7页。
②罗玉珍、高委主编:《民事证明制度与理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③李洁:《民事举证责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④陈荣宗:《举证责任之分配》,《台大法学论丛》第六卷第2期及第七卷第2期。
⑤邵明:《民事举证责任的涵义和分配标准》,《法学前沿》(第四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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