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 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机制及其界定……………………………………….1
二、 举证责任倒置的价值取向………………………………………………….5
三、 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7
四、 举证责任的使用范围……………………………………………………….10
五、 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裁量………………………………………………….11
六、 注释………………………………………………………………………….12
七、参考文献……………………………………………………………………….12
内容提要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举证责任的核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已确认了我国民事举证责任的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扩大了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现对举证责任倒置加以再探究,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本文从举证责任倒置概念特征、举证责任倒置的价值取向、举证责任的倒置对象、适用范围及举证责任的司法裁量几方面略加阐述,以促进在司法实践中能正确地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举证责任"倒置"是相对于举证责任的"正置"而言的,举证责任的正置是基础和原则,由证据法和程序法作出规定;①举证责任倒置是由实体法根据社会的发展而具体规定的,是以法律规范要件分类说这一正置为基础而产生的概念和例外,而我国立法的规定和理论所讨论的举证责任倒置并没有以法律规范要件分类说为基础,就所谓"正置"还未形成统一的看法,倒置的定义就更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目前对举证责任的倒置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将举证责任定义为:"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因这类定义把举证责任倒置限制在侵权诉讼中,称之为侵权倒置说。二是将举证责任倒置定义为:"原告提出的主张不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说明,而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类定义不再把举证责任限制在侵权诉讼中,故姑且称之为泛倒置说。
侵权倒置说把举证责任倒置限制在侵权诉讼中,是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某些特别侵权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这是不是就意味着在此领域之外,举证责任倒置就无用武之地呢?其实不然。有些非侵权的场合,也会出现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对此《证据规定》第四条除规定了八种侵权外,在其他条款对非侵权的情形亦作了相应规定,并赋予法官非陪举证责任的自由裁量权。所以侵权倒置说的定义犯了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泛倒置说克服了侵权倒置说的上述错误,不再把举证责任倒置限制在侵权领域,这是其进步。但是侵权倒置说中存在的另一个错误却被泛倒置说连锅端过来了。即把举证责任倒置限制在原被告之间,原告提出主张,由被告举证否认。举证责任倒置确实常发生在原被告之间,但并不限于此。在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下,也会出现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比如,甲诉乙侵犯其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此时甲是原告,乙是被告,根据法律规定,此时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乙应承担举证责任。在甲乙诉讼过程中,丙发现甲乙争执的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是自己的专利,于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无疑也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甲乙承担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倒置已不再仅存在于原被告之间,同时还存在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原被告之间。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将举证责任倒置定义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不用自己承担结果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结果责任。
关键词:举证责任、责任倒置、倒置对象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证据规定》首先确认了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具有行为意义与结果意义上的双重涵义。明确了举证责任的法律性质。而举证责任的分配又是举证责任的核心。目前,我国公认的两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与"举证责任倒置"。前者是一般、主要原则;后者是特殊、补充原则。加强对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的研究,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举证责任"倒置"是相对于举证责任的"正置"而言的,举证责任的正置是基础和原则,由证据法和程序法作出规定;①举证责任倒置是由实体法根据社会的发展而具体规定的,是以法律规范要件分类说这一正置为基础而产生的概念和例外,而我国立法的规定和理论所讨论的举证责任倒置并没有以法律规范要件分类说为基础,就所谓"正置"还未形成统一的看法,倒置的定义就更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目前对举证责任的倒置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将举证责任定义为:"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因这类定义把举证责任倒置限制在侵权诉讼中,称之为侵权倒置说。二是将举证责任倒置定义为:"原告提出的主张不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说明,而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类定义不再把举证责任限制在侵权诉讼中,故姑且称之为泛倒置说。
侵权倒置说把举证责任倒置限制在侵权诉讼中,是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某些特别侵权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这是不是就意味着在此领域之外,举证责任倒置就无用武之地呢?其实不然。有些非侵权的场合,也会出现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对此《证据规定》第四条除规定了八种侵权外,在其他条款对非侵权的情形亦作了相应规定,并赋予法官非陪举证责任的自由裁量权。所以侵权倒置说的定义犯了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泛倒置说克服了侵权倒置说的上述错误,不再把举证责任倒置限制在侵权领域,这是其进步。但是侵权倒置说中存在的另一个错误却被泛倒置说连锅端过来了。即把举证责任倒置限制在原被告之间,原告提出主张,由被告举证否认。举证责任倒置确实常发生在原被告之间,但并不限于此。在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下,也会出现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比如,甲诉乙侵犯其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此时甲是原告,乙是被告,根据法律规定,此时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乙应承担举证责任。在甲乙诉讼过程中,丙发现甲乙争执的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是自己的专利,于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无疑也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甲乙承担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倒置已不再仅存在于原被告之间,同时还存在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原被告之间。另外,举证责任半阔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其中行为责任在当事人之间来回转移,无所谓倒置不倒置,倒置的只能是结果责任。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将举证责任倒置定义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不用自己承担结果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结果责任。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机制及其结定
立足于与举证责任正置的对立,举证责任可基本定义为对方当事人对主张者主张的特定事实本身(主张的事实为单一法律事实的情况下)或该事实的部分要件(主张的事实为事实构成的情况下)承担举证责任。但要全面界定举证责任倒置,还需明确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机制,也即就倒置证明的事实内容进行证明的方式。就此问题仍需与举证责任正置比较来看。
就举证责任正置而言,其证明机制是主张者对其主张的事实从肯定其成立的角度进行证明。而举证责任倒置,则由对方当事人积极该主张事实或其部分要件进行证明。显然,从逻辑上讲,由于当事人双方对该事实主张存在争议,对方对该主张所持为单纯反驳的态度(如非单纯反驳,则属于另外一个主张,不再是举证责任问题),故法理上无从要求对方当事人与主张者做同样证明,也即不能从肯定主张成立的角度进行证明,而只能从否定该主张事实或其部分要件成立的角度进行证明。着就涉及对特定事实主张的两种证明机制,即肯定其成立的机制和否定其成立的机制。这是一个逻辑问题,就对象而言,欲证明其特定状态,无非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肯定该特定状态而证明;二是通过否定该特定状态证明。应当看到,两种证明方式的证明效力是相同的,并无高低之别。②举证责任正